中華民國飛航事故調查法第 5 條:
飛安會對於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不以
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國際民航公約第 13 號附約第 3 章第 3.1 節規定:
The sole objective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an accident or incident shall be
the prevention of accidents and incidents. It is not the purpose of this
activity to apportion blame or liability.
捷運車站無差異殺人事件,兇手的確應該要遭到應有懲罰之外,應該大家要深層去思考,
未來怎避免這件事情再度發生,其實應該找到所有事情的源頭在哪裡,這個孩子的人格養
成哪裡出問題了,否則我們以後就算捷運每一個車廂都站了一位警察,也阻止不了憾事,
臺灣無差異殺人事件,他不是第一個,但如果我們沒有除了懲罰以外行動,那麼他不會最
後一個,行刑前,我們應該有很多事情要作。
是不是應該看得更遠一點,避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