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捷運站面交遭阻止 店家直播罵北捷擾民

作者: jh961202 (阿電)   2017-09-10 22:49:33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70910/12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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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頗具知名度的哈打奶奶珍稀甜點店常在臉書發文舉辦新品快閃活動,欲訂購民眾如
先付款可在捷運站面交。日前店家與訂購人約定在北捷忠孝復興店站快閃面交,但遭北捷
站務員要求離開,店家不滿遭趕,事後在臉書直播罵北捷、指「我是要賺取多大利潤?你
們這些官員們是如此令人著想?」等諷刺字句。店家此舉引發民眾抗議,多認為店家理虧
還罵人,北捷員工只是盡本分做事,店家實在沒必要罵人。
哈打奶奶珍稀甜點業者直播時邊吃蛋糕邊罵,聲稱在北捷面交時遭到站務員驅趕,並指面
交地點是通道,「我們是妨礙別人行走?我們也才總共8人,我們到底會占用多少空間?
」、「我們也沒有現金交易,也沒有在那裏跳舞,大家覺得捷運很方便,我們就是市井小
民,只是覺得方便,我是要賺取多大利潤?」
業者在直播時愈罵愈激動,指稱站務員要她們去站外、站方不會罰款只要別為難他;業者
說,有錄影機在拍攝,難道這是恐嚇?「我現在是犯法了是嘛?如果我沒有犯法,沒有做
傷天害理的事,我絕對不接受這種恐嚇」。最後,業者還要北捷把標準訂出來、不要賊化
她們,希望此事能引起大家注意,快閃活動會繼續下去。
對此,台北捷運公司表示,只在捷運場站範圍內銷售物品、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或商
業行為,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
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可處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北捷並呼
籲民眾不要影響其他旅客及從事違規行為。(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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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m, 蘋果真貼心,連店家資訊都提供惹,方便大家去灌爆臉書+拒買(重點錯)
不過個人也經常看到有那種推輪椅賣超級高價的生活用品的那種...
雖然很不想這樣講,但總覺得是詐騙集團,卻又不知道該怎麼通報
(之前耳聞過,其實都不是殘疾人士,根本都是正常人)
作者: gigihh   2017-09-10 23:07:00
北捷本來就該檢討吧!說真的這條操作空間太大。禁止商業行為應該是禁止那種沒申請在車站擺攤,因為這樣會影響動線,蛋面交者通常只是一對一,並無公開銷售行為,也不會長期佔用車站空間。而且說真的,北捷不是再說商業空間不足嗎?
作者: l95566 (馬英九下台)   2017-09-10 23:11:00
白癡規定 腦殘法條
作者: edison (edison)   2017-09-10 23:11:00
所以標準要怎麼訂? 8個人可以,10個人不行這樣?
作者: ftsn (站在該有的位置~~)   2017-09-10 23:11:00
話說捷運面交這個事 是不是要從頭探討一下 一開始好像是因
作者: gigihh   2017-09-10 23:11:00
若能開放多一些商業活動類型進入車站不是很好嗎?
作者: kevincgg   2017-09-10 23:13:00
北捷長棺表示,請車站開始公告宣導,結案!
作者: gigihh   2017-09-10 23:14:00
其實規定明確、簡化就好了,個人認為只須禁止未經申請的
作者: ftsn (站在該有的位置~~)   2017-09-10 23:14:00
至於捷運展站體內不能面交就真的管太多 圖書館不能面交嗎??
作者: gigihh   2017-09-10 23:15:00
擺攤、開店這類商業行為就好了。
作者: shter (飛梭之影)   2017-09-10 23:16:00
其實就把閘門以外的圍牆都做實體完全隔離就無法面交了
作者: darkMood (瞬間投射)   2017-09-10 23:16:00
全是白痴智障人渣腦殘,我是說人類啦。
作者: gigihh   2017-09-10 23:17:00
說真的禁止面交到底是保護到誰的利益?
作者: shter (飛梭之影)   2017-09-10 23:17:00
南港展覽館站板南線轉文湖線有幾段就是全高玻璃牆隔開站外
作者: l95566 (馬英九下台)   2017-09-10 23:17:00
面交乾你站務人員屁事啊?
作者: gigihh   2017-09-10 23:18:00
難道要限制只能在站內多久?而且面交也很難定義啊!若在站內等人順便拿東西算嗎?比方說我在某站等我朋友來,我在付費區內對方在付費區外,事先我跟對方約好請他幫我買東西並帶過來給我,然後順便給對方錢,這樣算不算商業行為?
作者: ciswww (Farewell)   2017-09-10 23:24:00
google:商業行為
作者: gigihh   2017-09-10 23:28:00
那禁止面交到底為了什麼?禁止非法擺攤開店還算合理,但禁止面交是什麼?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10 23:30:00
法律本來就是規定禁止商業行為,並非規定禁止擺攤法律不是憑你自己想像解讀
作者: gigihh   2017-09-10 23:31:00
問題是這很難定義啊!就好比我上面說的,只是跟人在車站交付東西,說真的有沒有金錢交易實務上根本很難查,那這條法律就有問題。
作者: ciswww (Farewell)   2017-09-10 23:33:00
告下去就可以查了面交就是被禁止兜售波及,先前討論:https://www.ptt.cc/bbs/MRT/M.1377828925.A.E70.html
作者: micronan   2017-09-10 23:42:00
最好吵到都開放站內面交,那改天我來開個物流公司,每天推著推車進出車站,規定只能在捷運站內面交,所有物流費一律比業界便宜二成…,賺翻了。
作者: gigihh   2017-09-10 23:44:00
那你要符合不兜售喔!面交基本上是一對一,若擺放一大堆商品在現場等大家來購買那就是擺攤的行為。以樓上這種搞法很容易被抓吧!因為通常面交不會準備一堆東西固定在一個地方等人來面交,通常都是單筆交易結束就結束了。若要防堵應該加收同站進出的票價吧!
作者: Jason0813 (今年結婚搶紅包的人太多)   2017-09-10 23:48:00
推車應該不符合旅客可攜帶物品的尺寸大小吧
作者: gigihh   2017-09-10 23:48:00
推車要看大小啊!我朋友推過小的。
作者: Jason0813 (今年結婚搶紅包的人太多)   2017-09-10 23:49:00
如果真的搞物流 推小的根本送不了什麼 人力成本不划算
作者: luckdot (ccj)   2017-09-10 23:53:00
總共 才 八 人
作者: shter (飛梭之影)   2017-09-10 23:54:00
高雄不是有發過郵差用捷運送郵件的新聞
作者: c733614 (Darksky)   2017-09-11 00:23:00
重點這就不是一對一的面交啊,在捷運站面交不少次是沒被趕過啦...
作者: spiritman (偏要用一卡通<3)   2017-09-11 00:35:00
現在都是不看規定又捉賊喊抓賊再來裝受害者就是了?
作者: kenliu100 (漢堡是我是漢堡包)   2017-09-11 00:35:00
人家一對多耶…不影響他人就可以做?那大家一起上車喝珍奶好了~不影響他人嘛呵呵~
作者: spiritman (偏要用一卡通<3)   2017-09-11 00:44:00
不想遵守規定的步驟:假裝自己不知道規定>自己只是市井小民都是大鯨魚想找小蝦米麻煩>發現違規是事實再來批法條僵化不與時俱進
作者: kuter (卡特)   2017-09-11 00:56:00
一對一是還好 這種這麼多人就......
作者: yah13305 (martos)   2017-09-11 01:13:00
又想操作網友公審人
作者: gigihh   2017-09-11 01:21:00
spiritman大可以去看樓上討論。法條上禁止商業行為沒問題,問題是這條規定可以操作的空間太大,如同上面C大附上的討論文,我在捷運內打電話交割股票、談生意這也有可能直接達成交易,算商業行為嗎?要規定就要把規定說清楚大家好遵循而不是這樣籠統隨站務自由心證,若這樣的話法律也不用存在了。而且現在的趨勢商業行為會越來越難定義,未來甚至不用現金交易或著甚至人與人直接用生物晶片感應。法律本來就該走在時代前面而不是出現了問題到了難以解決才要修法,不然就會面臨類似uber的狀況。
作者: spiritman (偏要用一卡通<3)   2017-09-11 01:42:00
同意業者可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行為提出質疑而不是直接開直播以嘲諷大罵方式為自己的行為作合理化
作者: meowcat2005 (喵貓瑞比特!)   2017-09-11 01:58:00
就說禁止銷售物品了 一直要扯"擺攤"才算數是??整個捷運一天下來面交的人一定不少 站務事情一堆哪有空每個面交都去阻止 通常都馬睜一隻眼閉一隻也才總共8人 <- 不就是太顯眼才被阻止嗎 喊冤??
作者: gigihh   2017-09-11 02:32:00
但是問題就是銷售物品難以定義啊!而且面交與銷售並不完全等同,面交只是取貨,銷售是在網路上進行。從立法本意來看原始目的應該是禁止擺攤這類行為,所以我才說這條可操作空間太大容易產生問題。其實北捷應該自己可以訂出一個行政規則來認定即可。或著直接明定在旅客須知或運送規則。
作者: meowcat2005 (喵貓瑞比特!)   2017-09-11 02:40:00
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 面交取貨也是商業行為啊北捷有訂法則啊"一切禁止" 只是受限人力物力無法百分之百勸阻或取締 讓民眾有鑽漏洞的機會那產生問題的是誰 是民眾啊 為什麼反而檢討北捷??如果不要"一切禁止" 要寫"怎樣怎樣"才算的話那寫個三天三夜也寫不完吧 XDDDDDDDD
作者: WeAntiTVBS   2017-09-11 03:00:00
兩邊都應該罰 而且要移送法辦而且要面交 請離開捷運區域10公尺範圍內!!而且要定時定期請保全上去抓!!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7-09-11 07:08:00
八個人叫一對一XD
作者: gn01360921 (抽離身體放開自己)   2017-09-11 07:49:00
某人是店家嗎 一直帶風向有規定就遵守 覺得規定不適合就去想辦法改我覺得不能闖紅燈很白痴 我就可以光明正大闖紅燈嗎
作者: l95566 (馬英九下台)   2017-09-11 07:52:00
這本應不該阻止 垃圾法規 垃圾制度
作者: Jason0813 (今年結婚搶紅包的人太多)   2017-09-11 07:53:00
民眾很少搞得清楚訂法規跟營運公司兩回事
作者: gigihh   2017-09-11 08:36:00
所以才說要修改啊!但一堆人只說有規定就遵守確沒想到規定的合理性。有時候我也覺得台灣人很可憐,我們的世界第一的捷運其實是犧牲一大堆基本自由在維持,但民主時代的台灣是否還要像§因加坡那樣?而且再說這八個人是會影響到多少動線?就算八個人不是一對一這句話可以成立,但也不能否定這個規定本身就有太多可以自由心證的空間,如果說禁止商業行為是為了不影響動線,那是不是應該在車站內等人一定時間以上就不行?新加坡
作者: Jason0813 (今年結婚搶紅包的人太多)   2017-09-11 08:43:00
這已經有防止了吧 最大時限兩小時
作者: sbtiagr (星奇*天)   2017-09-11 08:44:00
其實我也覺得禁止商業行為的確是越來越模糊
作者: Popaieric (Popai)   2017-09-11 09:22:00
8個人是滿顯眼的阿 你1對1老實說不注意看也看不出來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1 09:29:00
我看有些罵的就是店家來修下限捷運站外交易(出口)?捷運站內交易(付費區)?站外=管太多,站內=安全疑慮?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7-09-11 09:50:00
稍微看一下FB就知道 他們每次是要先預訂 然後還會額滿...都要預定了還會額滿 有可能是八個人只帶一盒甜點去面交嘛?當然是一堆啊 說真的會被趕就是太顯眼了 跟民主沒有關係這叫法治
作者: maboa (我沒有暱稱)   2017-09-11 10:07:00
不限制面交到時候就是跟港鐵深水埗一樣 每天一堆人掛在欄杆附近 出站都要借過來借過去
作者: andyshao   2017-09-11 10:22:00
居然有人認為這叫做基本自由? 還扯到民主?營業單位當然可以管吧..不然每個店家都這樣還得了
作者: wanfen (fen)   2017-09-11 10:26:00
是啊,一組8人沒什麼,不規範以後變10組8人,看大家還能不能這麼無所謂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7-09-11 10:40:00
可是如果已經付錢了,只是面交取貨也算嗎?
作者: cywu573 (Chi-Yuan)   2017-09-11 11:09:00
就違法了 還在做賊喊抓賊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11 11:19:00
算,當然算推WeAntiTVBS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1 11:28:00
加高圍牆很無聊,人家直接刷站進去再出來你又能如何乾脆說以後進捷運站就要上手銬 這樣就不會有任何行為又安全乾脆北捷跟網拍合作做個自動取貨櫃,不是大家都開心
作者: Rhomboid (維尼)   2017-09-11 11:32:00
大家退化到只憑法條論是非?那立法規定不得批評政府就好
作者: pontneuf (pont)   2017-09-11 11:46:00
這麼愛抱怨法條,怎麼不先去立法院抱怨為什麼有教化可能就不用死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11 11:47:00
因為殺人罪的規定是 死刑 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
作者: saikyoci (saikyoci)   2017-09-11 11:47:00
快閃活動(X) 省物流費活動(O)
作者: c733614 (Darksky)   2017-09-11 11:48:00
其實多走幾步到站外就不會有那麼多問題啦上面說到電話談生意這也太無限上綱了吧...
作者: l95566 (馬英九下台)   2017-09-11 11:56:00
抱怨法條 嗆制度垃圾是應該 謝謝合作。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11 12:05:00
用電話比較模糊的是單方行為,因為另一方並不在這邊但面交明顯已經是雙方行為了吧...
作者: xylophone135 (赤い三月花雪夢)   2017-09-11 12:18:00
這規定本來就很腦殘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7-09-11 12:21:00
就算規定本身有錯.先遵守它再想辦法修改它才對.怎麼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1 12:21:00
釣出好多店家呢~漁獲豐富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7-09-11 12:22:00
自行決定不遵守.違規被抓了再說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1 12:22:00
出現超多汙辱字眼可以釣。。。法條你家定的?立法院你家開的?
作者: pensees (happy ending)   2017-09-11 12:28:00
個人面交我想捷運公司還是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8個人面交?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1 12:54:00
就是因為模糊空間太多,真的要規定這樣可以那樣不行那法規根本沒完沒了不是嗎?每天利用捷運站面交的人不在少數,低調一點站務也不會管啊今天不就是你要一次8個人在那面交,站務不得不處理規則訂在那,也沒罰只是要你離開捷運範圍,有啥好喊冤?
作者: Rhomboid (維尼)   2017-09-11 13:12:00
有這麼難討論嗎?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各位是支持或反對站內面交?
作者: atriple (請逐項修改)   2017-09-11 13:24:00
話說,站務也覺得這個法條合理嗎?或是只是當法條的執行者?
作者: APM99 (血統純正台北人)   2017-09-11 13:26:00
那不能喝水合理嗎
作者: Rhomboid (維尼)   2017-09-11 13:29:00
都可以討論啊 不要把規定都當真理就好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7-09-11 13:44:00
同意可以討論規定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1 14:04:00
交換物品是有商業行為喔?這不過就是自己擴大解釋法條而已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1 14:11:00
交換物品也是交易的一種,為什麼不是商業行為?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1 14:44:00
還是請商科的來解答吧我只知道商業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1 16:03:00
是說齁,從頭到尾跟「影響動線」完全無關啊這8人沒商業行為的話,站一整天也沒人要理好嗎就是有商業行為才被勸阻,一直扯「沒影響動線」幹嘛?
作者: yangyx (愛吃hunny的pooh)   2017-09-11 16:53:00
北車捷運站裡高聲呼叫"幫我買東西 拜託啦"的"殘疾人士"就沒人處理不過他是在台鐵接北捷的交會口 死角?
作者: deathtrowa (英國少女飯)   2017-09-11 17:06:00
我不同意站內面交,以台灣人的個性肯定方便當隨便做出一堆出格行為再宣稱自己是站內面交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1 17:07:00
那些人我記得是都在站外北車出口六到新光三越那一堆那些如果在站內會被趕出去吧~還有那些站外賣東西的人士,如果人家不買還死纏不放的會被判強制罪喔
作者: deathtrowa (英國少女飯)   2017-09-11 17:07:00
捷運站面交刷個卡走出站真的有那麼難嗎?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1 17:08:00
應該平常都在站外吧~為何會選擇站內面交?
作者: deathtrowa (英國少女飯)   2017-09-11 17:09:00
我是回答Rhomboid的問題,就是覺得站內面交不行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1 17:10:00
先說將一個物品交給另外一個人,這個行為如何解釋為商業行為,再來搬法條好嗎?鍵盤法官逆?
作者: druu (聖菜>///<)   2017-09-11 17:48:00
付了錢是不用換取商品嗎? 為何不是商業行為? 做公益喔?規定就在那裏又不看使用說明書 標準台灣鯛民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1 17:57:00
這的確是商業行為啊學人家流行,創業,然後相關法規都不用看了 是吧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1 18:01:00
你沒辦法證明人家就是網路購物的行為,交換物品就要定人家罪,早點洗洗睡吧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1 18:08:00
就一般法律原則來說,那就是「行為之間有金錢對價(買賣)關係者,常會被定義為商業行為,反之,若是行為之間未必有金錢對價關係者,則有可能會逸脫商業行為的範圍。」請問你們把商品面交是免費的?做公益的?商業行為就是有金錢買賣關係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這明明就是商科學的 還什麼鍵盤法官呢。哈哈很明顯,不想說了,你們找一個商科的幫你們定罪吧~如果證明你開的網拍是沒有金錢買賣關係,不然都屬於商業行為還有話要說嗎?等商科跟你說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1 19:22:00
你連證明他們把東西交給別人是不是買賣行為了,就自己在那邊腦補他們就是商業行為,看一眼就知道他們有買賣,啊不就好棒,鍵盤觀落陰?以後在捷運裡只要手裡東西有移動就要被判為商業行為
作者: Vincient (v)   2017-09-11 19:24:00
這種事低調做就算了 還出來大聲嚷嚷本來就人嗆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1 19:25:00
再怎麼嗆,你都無法證明他們是否有交易法律可不是自己在那邊腦補的,鍵盤法官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7-09-11 19:47:00
我搭捷運時上網購物、下單買賣股票、跟客戶談成生意,請問算不算「商業行為」?要不要一律禁止??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11 19:59:00
跟客戶談生意,如果客戶就在旁邊的話應該就有可能構成
作者: Chungli28   2017-09-11 20:07:00
上網、電話的商業行為媒介是你的手機,而非捷運系統
作者: reil (REIL)   2017-09-11 20:20:00
北捷為什麼只勸導不開單?直接開單罰下去就對了個人買賣面交物品就算了甜品店經常性利用捷運空間交貨有什麼藉口?
作者: meowcat2005 (喵貓瑞比特!)   2017-09-11 20:27:00
業者直播都說快閃活動了 https://imgur.com/Vy5AiTe還有很多篇訂購面交活動啊 可以證明是商業行為了沒?業者自己直播都說他在面交了 k大還在那要別人證明硬要護航成這樣真的不好看啊
作者: relio (瑞哩歐)   2017-09-11 20:43:00
支持臺北捷運公司!
作者: c733614 (Darksky)   2017-09-11 20:54:00
哪裡無法證明交易行為?他們FB有訂出價格,要求收貨者先行匯款,到捷運站交付商品,這不叫交易那什麼是交易?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1 21:07:00
是不是學校都還沒開學?拿一個網頁就說現場是交易行為,你要如何證明正在交換物品的人就是該網頁有關聯的人?用腦補的嗎?只要在捷運手上物品交換就套用在某個網頁說你有罪,鍵盤法官無誤還是你要用釣魚的方式來抓交易行為?法令可以給你這樣用喔?台灣什麼時後用腦補來抓人的今天兩個人面交 物品沒有拿金錢出來,請問你要如何證明這是有交易行為?腦補懷疑有就先開罰再說
作者: druu (聖菜>///<)   2017-09-11 21:17:00
先懷疑 再求證 要不要而已 照你的說法 只要不是現行犯 任何違法犯紀的事情都不用抓了是嗎?
作者: meowcat2005 (喵貓瑞比特!)   2017-09-11 21:24:00
真奇怪 當事人都自己直播說"她在面交"然後被勸阻了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1 21:24:00
你乾脆懷疑汽車旅館裡面的性交行為都是賣淫好了 腦補誒
作者: Vincient (v)   2017-09-11 21:27:00
某k護航成這樣實在不好看 然後別再一直腦補別人腦補了
作者: ting445 (PPTTTTTT)   2017-09-11 23:43:00
好可憐的站務員 盡忠職守還被罵 鬼島酸民呵呵
作者: belast (駱夏)   2017-09-11 23:54:00
捷運站內是坐車的地方,要給搭車的人行走的地方,要面交就出站去更大的廣場。
作者: Chungli28   2017-09-12 00:59:00
釣魚執法一直都可以啊,不然一堆網路性交易怎麼抓的 XD站務員若是開單,業者是清白的自然可提訴願去證明他是無辜的,不勞網友費心警察取締性交易,起訴到法官那裏最後也不見得有罪啊但不代表警察就因此不能抓,檢警和法院兩個要分開談
作者: gigihh   2017-09-12 01:57:00
其實這問題也沒那麼大,一般這種法規沒明確規定的條文,行政機關通常有所謂裁罰基準做為執行時的依據,北捷不知有沒有,有的話直接從裁罰基準下手明確規定就好了。其實北捷乾脆考慮一些場站可以申請舉辦類似活動就可以合法運作,北捷其實有不少車站空間很大,當初沒有積極規劃商業設施實在可惜,若能用開放舉辦申請相關活動也能作為北捷的業外收入,個人對此不反對。
作者: ecpoem (CK101)   2017-09-12 02:32:00
一對一面交本來就很難界定,說幫朋友代買站務員也不能硬咬有商業行為;新聞這個太明顯了,不處理要讓站務員被投訴?另外關於釣魚執法,以新聞中案例,若有權執法人員知道將有商業行為而喬裝顧客蒐證並開罰是可以的,但若本來就沒有商業行為卻被有權執法人員引誘捷運站面交,這樣就不行。關鍵在於「商業行為」是否是有權執法人員引起,而不是有權執法人員喬裝顧客
作者: meowcat2005 (喵貓瑞比特!)   2017-09-12 03:40:00
幾小時之前店家又直播了 違規就違規講一堆廢話呵呵老實講 這種真的直接開罰就好不用跟她講這麼多來幾次罰幾次 看罰幾次之後才會醒悟 愛申訴就去啊
作者: ottobonn (irreplaceable)   2017-09-12 08:02:00
一對八,然後店家都自己說面交了老實說多走幾步路到站外很ok吧推真的給台灣人方便,真的會當隨便到時候感覺會有更多紛爭
作者: l95566 (馬英九下台)   2017-09-12 09:16:00
講這麼多 等法規條文訂定明確再說吧 不然根本是垃圾規定規定完又被站務人員濫用 呵呵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2 09:26:00
想請問樓上怎樣叫「明確」?如果是你的話會怎麼訂?
作者: ecpoem (CK101)   2017-09-12 10:27:00
《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講不能有未經許可的「商業行為」,樓上上有先讀過嗎?還是因為沒寫「不能面交」所以規定不夠明確?
作者: Metro123Star (MtSt)   2017-09-12 11:41:00
問題出在「商業行為」太廣
作者: ediondo (永)   2017-09-12 11:47:00
欺負站務員很厲害嗎
作者: iamhcy   2017-09-12 12:00:00
成文法本來就會有漏洞,所以有各種解釋方法來補充因為沒有列舉面交就以為面交沒有違反法條真的很神奇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2 13:05:00
今天不是面交有沒有違法,而是你無法證明面交就是有商業行為的那個,今天無照駕駛違法,你會去路上開每個人無照駕駛罰單再等人去申訴自己有駕照嗎?真正帶給站務員困擾的就是鍵盤法官,而不去看現實用腦補開罰帶來的多少後果拜託鍵盤法官快點去抓人開罰,然後等著被申訴到死鍵盤執法以為站務員開罰拿的出什麼證據嗎?光是交換物品這件事情是不是商業行為你就無法舉證了,支持一直腦補開罰然後走一堆行政流程最後還是沒有證據
作者: spector66 (天氣預報)   2017-09-12 13:36:00
垃圾業者一堆北七酸民自以為貪圖便宜遊走法律邊緣 以為北捷真的舉證不了嗎
作者: utiusk   2017-09-12 13:54:00
某人又來秀下限啦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2 14:02:00
呵呵,你就不要在捷運拿東西給同學被開罰再上來說這條法律任人擴大解釋最後會再補一句 不爽去申訴
作者: suenagaku (福港街肥宅)   2017-09-12 14:06:00
頗呵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2 14:31:00
哈 要拿也是站外啦既然法律規定,就是遵守不是給不守法的人來修下限我相信某k就是店家啦,不然就是家屬親人啦重點有金錢買賣關係的行為就成立了面交,只是你把東西給對方這麼簡單而已?因為店家在網路上開直播,難道不是店家?只是沒實體店面而已,買賣關係只是在網路上成立,捷運站面交只是把錢給對方,然後把物品交給買方而已,但就顯現出買方賣方的關係,加上金錢交易了不是?哈,某k去了解一下法律跟商業學比較好,來這裡比兇比大聲沒比較厲害啦 懂?其實我都證明給你看了 選擇性略過 我也沒辦法了
作者: iamhcy   2017-09-12 14:56:00
拿東西給同學就單純的物之所有權轉移不是?這樣為什麼會被開罰?買賣還要有債的轉移才算吧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2 15:22:00
你們都有天眼看的出來每個人物品轉移是否是商業行為算你們厲害,跟一眼就判斷博愛座上的人是不是真的有生病有87%像以後抓人就要說 請出示你們是同學交換物品之證明,不然就開罰不然去窗口領 我是同學朋友交換物品小貼紙,跟博愛座貼紙一樣可笑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2 15:34:00
你店家不是店家 可是就是 我把東西交給你那麼簡單?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2 15:36:00
煩不煩啊 店家都自己開直播說她在臉書讓人訂購面交然後面交過程被勸阻了 某k一直無視是怎麼了?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2 15:38:00
我只是在說這條商業行為的法律可以任意解釋很可笑而已人家不開直播然後呢?如何舉證?如何抓人?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2 15:38:00
今天批的是那位業者,然後某k在那擴大成每個面交?所以推文只批評這位業者不是嗎?你在那要大家解釋每個面交是不是商業行為幹嘛
作者: utiusk   2017-09-12 15:41:00
某k就認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才是商業行為啊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2 15:41:00
有人自己要說只要有金錢交易就是商業行為的囉我只有說沒有看到現金 請問你要如何去抓人靠腦補認為對方是面交來抓人?反正大家也都腦補坐在博愛座的人是否有真的生病了
作者: utiusk   2017-09-12 15:45:00
而且朋友的解釋都脫不了商業行為的定義 就你一直要證據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2 15:45:00
(呵欠)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2 15:46:00
以後真的是朋友同學拿東西就去窗口領貼紙才不會被人冷眼看待,天龍人獨有的道德審核 科科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2 15:48:00
(又一個呵欠)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2 15:52:00
難道網路賣家在網路上推銷商品,然後買賣關係成立了,不是商業行為?請問你領東西有觸發買賣關係嗎?請問你去領個貼紙有觸發金錢利益嗎?反正只要有買賣關係跟金錢利益就是商業行為 懂嗎?不用再這裡刷下限,ok?你去問以前這樣定義的學者吧不用為了這個在南北仇恨不用為了這個,說天龍人腦袋怎樣不用跟我說你不爽,找那個以前這樣定義的學者你把他遺體挖出來,問他為什麼還比在這裡刷下限更好 懂嗎~搞不好是外國學者定義的喔~你去問他,憑什麼這樣定義?買賣關係,跟金錢利益,還有物品所有權轉移(交易)https://i.imgur.com/dypVe5D.jpg請問你 網路賣家把商品賣給消費者這五點那一點沒有符合商業行為?還是你認為網路商店不是買賣業的範疇裡面所以不算商業?還是你認為賣家到捷運站把東西交給你這個範圍所以不算交易行為?因為那些過程都在前面,法官看不到?跟你說的 如果不要觸發交易行為(買賣關係),就不算,我只是到某捷運站拿東西,okbut,你是賣家,然後到捷運站面交這不是交易行為?
作者: kamichu (ichigo)   2017-09-12 23:39:00
崩潰成這樣 真的不簡單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3 09:44:00
所以你到底懂不懂 面交,跟我只是來拿東西,領東西的差別?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7-09-13 10:16:00
就此個案而言.真的沒啥好說的.就是個商業行為很難懂?
作者: c733614 (Darksky)   2017-09-13 11:06:00
因為法律本來就無法完全跟上社會進步所以很難條列什麼是商業行為,今天講的商業行為跟幾年後不一定一樣如果都要條列出來那應該每過一兩年就要修法一次了吧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3 12:54:00
例如網路商店近幾年才出來,還有網路直播拍賣,沒實體店面,卻一樣有進行商品交易的行為,
作者: iueeng (Carl)   2017-09-13 17:18:00
捷運禁面交 十多年前網拍交易宣導就禁止站內面交了但跟原本認識的朋友 代買交貨給錢是會通融的 兩者行為不同1997前後捷運初期 有人在捷運車廂內發做問卷或兜售物品 後都會禁止 逐漸就沒人在車廂內搞約十年前 台鐵車廂內也開始有人兜售物品 沒禁止那陣子就會傳染 搭一趟車車廂內就開始不止一人主動兜售 禁止後就都消失 (但偶而菜販上車要去市場 乘客主動購買非被兜售 這種通常不會特別去警告 畢盡規定是死的 執行面是活的 菜販可能1整年才遇不到1次 乘客主動想買的情況)
作者: devin0329 (- - )   2017-09-14 00:17:00
一樓好會造風向哦,商業行為很難懂?八個人停駐佔用公共空間這不叫商業行為?那開簽唱會可以?我沒賣唱片。
作者: DDJJ1069 (DJ Tom)   2017-09-14 07:16:00
所以樓上快去告捷運瀆職怎麼沒開罰,在這邊崩潰無用...話說連不同律師都有不同見解,我看這上到法院去,也很難過關,索性捷運也從來不敢開罰,省得自找麻煩被法院打臉 囧
作者: ususa (美國)   2017-09-14 07:48:00
法院一定過不了關,例如A找B做"諮商",在搭捷運站聊了30分鐘,商業行為,會罰嗎?不會,why?因為不合"立法意旨",大眾捷運法禁止商業行為是指1.擺攤設店2.固定佔用空間3.長時間兜售等,影響站內秩序,面交,不構成長期占用/兜售影響秩序,根本不會被罰,否則以捷運那麼愛錢,每天那麼多人面交,何以不罰?捷運成天在喊窮的....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4 10:35:00
跟法院打不打臉無關啦,不用想到那麼遠去主要是面交難認定,而且人力也不足以去每個取締再來就是,被罰民眾愛申訴愛找議員立委來「瞭解」然後長官就會來「關心」,那何必自找苦吃所以就算抓到,也是勸導而不開罰囉
作者: jimmyma8579 (馬)   2017-09-14 21:16:00
所以捷運站不能出現任何物品轉移到他人手上的動作囉XDDD 可以這樣無限上綱真的很有創意呢以某些鍵盤法官的邏輯 只要有東西從一個人身上拿到另一個人身上(物權轉移)就可以算商業行為了嘛店家開直播嗆聲是有點觀感不佳啦 說面交也該罰的是什麼邏輯
作者: hunng5 (阿豪)   2017-09-14 21:33:00
又來一個。。社會沒救了。。護航成這樣。。我推文都有寫,自己爬文不想浪費口水跟你們這些沒知識的店家說什麼了。。。。。我只說一句:有買賣關係成立,且有交易產生的,就是商業行為!https://i.imgur.com/kt39qQB.jpg
作者: devin0329 (- - )   2017-09-14 21:59:00
崩潰怒噓面交不算商業行為XD我也是醉了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7-09-15 10:00:00
反正一皮天下無難事.都說是快閃面交活動.耍賴成這樣
作者: ji394xu3 (薩埵十二惡皆空)   2017-09-15 10:54:00
商業行為本來就不能無限擴張解釋,否則捷運何以從未開罰面交呢?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5 14:59:00
為什麼不罰 因為就算抓到也… 自己往上爬文我有說
作者: ji394xu3 (薩埵十二惡皆空)   2017-09-15 16:16:00
樓上代表捷運公司的官方?
作者: aquarsx3 (長耳跳兔)   2017-09-15 18:14:00
只是說說站務的為難囉。請不要把違規不罰當沒違規謝謝
作者: meowcat2005 (喵貓瑞比特!)   2017-09-15 19:01:00
今天又不是網友看到面交就開砲,是店家在臉書PO活動讓人訂購並在捷運站交貨給客人,被勸阻卻又想討拍才會被罵的啊,可不是網友在擴張解釋她的行為
作者: takaoila (蝙蝠飛飛飛)   2017-09-17 19:17:00
某位車板酸民到這裡還繼續噴,他媽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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