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搭捷運電扶梯未「扶好扶手、站穩踏階」撞兩女 判拘役50日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2024年2月15日 週四 上午10:19
林姓女子搭乘南港展覽館捷運站電扶梯,因未扶好扶手、站穩踏階而跌倒,向後撞倒兩女
,導致兩女受有擦挫傷。士院認為林女有過失,日前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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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女子搭乘南港展覽館捷運站電扶梯,因未扶好扶手、站穩踏階而跌倒,向後撞倒兩女
,導致兩女受有擦挫傷。士院認為林女有過失,日前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
罰金。(示意圖/Getty Images)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女於去年4月11日中午,在台北市南港區南港展覽館捷運站內
搭乘電扶梯上樓時,未扶好電扶梯的扶手,因重心不穩,而往後撞倒站在她身後的兩名女
子,導致兩女跌倒在電扶梯的踏階上,受有多處擦挫傷。
案經士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林女辯稱,她有握緊扶手,因電扶梯階梯震動、運作問題,扶手上升速度較階梯慢,導致
她抓不住扶手而跌倒。
承審法官勘驗捷運站監視器畫面時認定,林女站上電扶梯後,將右手臂放於扶手上,身體
往右歪斜靠向扶手,且身體右下半部、右後腿向後拖移,因重心不穩向後撞倒兩名被害女
子,林女的行為與兩名被害女子的傷勢有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林女所為實有不該,且迄今仍否認犯行,尚無真心悔悟,也未與兩名被害女子
達成調解或和解,衡量林女的過失情節,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1000元折算一日,仍可上訴。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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