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ff23 (筆名蘇溫永(志火偉大ㄟ))》之銘言:
我直接節錄並上色
跟我說的基本上是一樣的 在那邊黑百講人家卡唬爛的
眼睛大概可能要去看醫生了 社會上有些人睜眼說瞎話大概有87分像
⒊然查,證人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教召期間一整個連隊至少有40個人,我沒有特別
去記有幾個班,一個班有幾個班兵我也沒有記的那麼詳細。教召都是以上課為主,至於整
隊
的部分,就會由另外一位召員擔任值星班長,當時我只知道被告是士兵,至於他是不是我
那
個班的,我也沒有特別去了解,我不知道被告是不是跟我同一班,只知道大家都是整個混
在
一起上課,整隊的時候好像也沒有按著每個班去排。案發當天我叫被告去填補空位,只是
私
下提醒被告,並不是以值星班長的身分叫他排隊等語(見軍訴卷第40-41頁)。由證人翁
○
○所述,可認雖依編制而論,其係對被告有命令權且為職務在上之長官,然同為召員且擔
任
被告班長之證人翁○○既已不知悉與被告是否有職務上指揮關係,則不能排除被告雖知悉
告
訴人為班長,但卻不知悉告訴人為其「長官」之可能。
⒋再查,證人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召員幹部會比士兵早報到2天,並協助我們建
制
的連隊人員,去做一些人員引導跟物品發放,但是主要講事情或是帶兵部分,還是會由我
們
統一去做。教召第一天我們不會介紹召員幹部,所以沒有介紹告訴人就是被告的班長。因
為
被告和告訴人其實都是召員,所以我們不會說召員幹部指示或命令教召士兵,我們會說是
引
導或協助管理等語(見軍訴卷第47頁、第50頁、第52頁)。由證人郭○○所述,依告訴人
於
教召期間實際執行之職務,未涉及指揮或命令被告內行,客觀上尚難使身為一般召員的被
告
知悉告訴人為對其有命令權及職務指揮關係之直屬班長,故無法排除被告主觀上不知悉告
訴
人為其「長官」之可能。
※ 引述《ja23072008 ()》之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