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你的建議
1. 將侵占改為竊盜 因為竊盜本刑五年以下, 侵占遺失物才易科罰金而已
如果你確定放在哪邊但是他不見了 這是竊盜
如果你只知道你掉在台南 這樣就算是侵占遺失 罰一千五而已
2. 妨礙秘密不太像 比較像是個資法
如果沒有讓其他人很明顯辨識出這個人是誰 就沒有個資法的問題
我建議改為竊盜 給他一點教訓
※ 引述《pianoboy (人還挺多的嘛)》之銘言:
: 原以為這件事就此落幕即可,
: 沒想到就在剛剛,
: 侵占人特地傳簡訊給我。
: 他很不滿我將資料交給記者,
: 報導後讓他造成極大的困擾,
: 指稱我的行為已觸犯刑法318條之1條『妨礙秘密罪』,
: 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限三天時間思考回應他,否則對我提告。
: 唉,我被板友打臉了!我錯了
: 由此看來他非但不單純老實,反而蠻凶惡的!
: 現在看起來,我真的是笨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