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噓 evilpoet: 啊你當時就接受75%了,後面跟人家吵這些幹嘛? 12/29 13:10
我們先來看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一、(消費者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轉讓)
(一)消費者會籍: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
□1.業者不收取費用。
□2.向消費者酌收費用(含會員證製作及鑰匙提供)新臺幣____元整
(不得超過新臺幣三佰元)。
(二)個人教練課程: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業者不收取費用。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CB3F3C82C7F9A700&s=4186928212B88A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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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某業者(關於退費的)的教戰守則: https://imgur.com/vQPOq2q.png
反正會籍轉讓費不得超過300,教練課不得收轉讓費,如果之前有其他人被坑過的,
都可以也應該討回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