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健身房退費糾紛

作者: stasis (流雨風雪)   2017-12-29 10:13:39
[2018.1.8] 原PO請我刪文,故將引言的部分刪除。
妨害名譽的部分應該不用擔心,只要你講的是事實。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從本案與網路上的眾多案例可以得知,業者的標準作法就是7日鑑賞期內死命推託不走
正式退費程序,等時間過了再用鑑賞期已過為由拒絕退款,大部分人因為不熟法律程
序,加上金額不大,打官司曠日費時,最後可能就妥協或者只拿回部分退款。
後面那個很瞎的賭注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賭債非債),所以不討論;前面的退費
問題,因為事主沒有在期間內正式辦退款,業者擺爛也是意料中事,建議直接跟教練
溝通,告知教練在審閱期內已明確告知要全額退費,結果教練刻意拖延,且最後未經
同意即用轉讓方式處理,此行為已涉嫌詐欺,若在指定日期內未能獲得全額退費,即
會將所有對話證據提供給警方偵辦。詐欺為公訴罪無法撤回,雖說成立與否仍待檢察
官與法官判定,但在法庭上教練應該很難合理解釋退費為何變轉讓,想請教練先請教
一下業者的法務,因為上法院業者一定說這是教練個人行為,真心不想為了這點小錢
讓教練背上案底,這樣該教練應該會比較有「誠意」處理......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
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作者: ka0927085443 (奶霜)   2017-12-29 10:30:00
專業推~
作者: GoogleSEO (SEO柯南)   2017-12-29 11:03:00
這簽名檔XD
作者: color1116 (韓森)   2017-12-29 11:06:00
報名萵苣,先學民法.. 滿中肯的
作者: wanmay   2017-12-29 11:09:00
推 只要你講的是事實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7-12-29 11:39:00
這是健身教練出的考題 你這樣算是作弊喔(誤
作者: maxim20xx (阿撐)   2017-12-29 11:39:00
其實 這是刑事法居多(刑法+刑訴)最近學刑訴多一個管道 館長直播 不起訴處分書vs勝訴
作者: Yshen (無)   2017-12-29 11:50:00
這回文肯定是資深萵苣會員
作者: k09127855 (kyo)   2017-12-29 11:59:00
很希望這個教練受到教訓!可是詐欺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很難證明!走小額訴訟,錢拿回來比較實在
作者: leo255261 (leo255261)   2017-12-29 12:13:00
我是原原po,已經和s大私下請教過,當時因為不想把事情鬧大且急於拿錢故有同意轉讓課程的方式(對方也是咬死這點),這種情況算是對方用詐術誘使小弟放棄25%,小弟回家查清合約才決定再次申訴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7-12-29 12:20:00
趕快循正常訴訟管道吧 leo 加油啊!
作者: stasis (流雨風雪)   2017-12-29 12:28:00
話說有沒有萵苣業務可以回應一下那25%是怎麼回事啊?詐欺部分我有在line群提供案例給原po參考了,反正檢察官會判斷
作者: k09127855 (kyo)   2017-12-29 12:38:00
教練要告原po刑法309公然侮辱和刑法310第2項加重毀謗?原po有actual malice?有時間興訟的話,要不要把定型化契約違反消保法的部分修改一下?我還以為進入新北地院中和蔬菜分院!
作者: stasis (流雨風雪)   2017-12-29 12:50:00
萵苣就是這樣啊 拿法律嚇不懂法律的人 我本來也不太想理原原po 但看到教練提告覺得實在太靠北才給他一點建議 佔人便宜就不要太囂張 以為真上法院公司會保你嗎?
作者: CO2 (吸嘔吐)   2017-12-29 13:12:00
惡人先告狀 是真的
作者: Marxing (甜在心饅頭)   2017-12-29 13:22:00
這種公司真的欠教訓
作者: partnership (sherlock)   2017-12-29 1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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