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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之戰!iROO找小S代言卻冒出極似商標 AROO輸了要消失再賠錢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456660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日籍藝人夢多代言的台灣機能健身服飾品牌AROO,被控與藝人小S代言過的台灣女裝品牌i
ROO商標外觀近似,經營iROO的依洛公司主張消費者已被混淆,提告要求經營AROO的偉溢
公司禁用「AROO」4字行銷,偉溢抗辯彼此兩者外觀差異明顯,法官審理認為iROO雖非著
名商標,但在消費市場有一定能見度,判偉溢公司不得在服飾商品、服務與廣告繼續使用
「AROO」4字,並須註銷官網的AROO網域名稱,還得賠償依洛250萬元,可上訴。
偉溢公司成立於2011年,主攻機能健身服裝,號稱「專為健人打造」,以男裝居多,2018
年9月起使用「AROO」字樣行銷,隔年註冊的商標,是在「AR」與「OO」中間,或「AROO
」4字最前端,各加上1個斯巴達頭盔圖樣,但官網網域、購物網站開設賣場或銷售服飾商
品上,仍常直接用「AROO」4字。
iROO商標在2000年註冊,原申請人於2006年移轉給依洛公司,主力商品為輕奢時尚女裝,
另順應潮流推出機能材質服飾,有實體店面和官網平台,曾找藝人小S代言。
依洛提告自稱iROO是消費者熟悉的「著名商標」,在國內與新加坡有多間門市,並經營線
上購物、臉書與Instagram及Youtube等社群平台,也和知名藝人、網紅合作,是多項賽事
官方供應商或合作商,偉溢使用「AROO」4字外觀和iROO近似,甚至有顧客來依洛問偉溢
的商品,可見已因近似而產生混淆,商標識別性有遭減損之虞。
依洛要求偉溢不得在服飾商品或其他類似商品、服務與廣告繼續使用「AROO」4字,現已
使用者須除去,也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iROO字樣做為網站、網域或電商平台帳號名稱,還
應註銷現有「aroo.com.tw」的網域名稱登記,依洛並向偉溢求償250萬元。
偉溢抗辯「AROO」跟「iROO」字型讀音不同、很容易分辨,AROO賣男性機能健身衣,依洛
賣女性時尚服飾,市場區隔清楚、通路完全不一樣,毫無混淆誤認之虞,何況依洛沒舉證
iROO是「著名商標」,不應要求偉溢禁用「AROO」4字,更無權要求賠償。
法官審理認為,商標的作用是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偉溢慣用「AROO」4字於商品、包
裝與服務上,等於把這4字直接當成商標使用,但和依洛的商標文字都有「ROO」,且依洛
的商標「i」設計斜靠後3字,與偉溢的「A」字呈現相近視覺效果、差異很微小。
此外,iROO可讀成「伊路」或「埃路」,跟AROO的讀音也相近,法官認為兩者確實高度近
似,且都用於服飾商品與服務,消費者易受混淆,依洛並舉證有消費者在臉書粉絲頁發問
「AROO折扣碼可以在你們官網使用嗎」、「請問你們AROO還有出類似照片中可內搭穿的女
性健身服嗎」,可見已有誤認事實。
法官指出,iROO雖不算《商標法》所稱「著名商標」,在消費市場仍有一定能見度,偉溢
若繼續使用「AROO」4字行銷,易讓消費者誤認雙方商品是同一來源,何況偉溢註冊的商
標有頭盔圖案、具有識別性,因此判決偉溢不得在服飾商品、類似商品或服務與廣告、網
路名稱,繼續使用「AROO」4字或相同、近似「iROO」字樣行銷,並應註銷「aroo.com.tw
」的網域名稱登記。
此外,法官認為偉溢使用註冊商標至少比依洛晚了13年,有能力注意同行所用商標卻疏於
查證,應負侵權賠償責任,依偉溢官網商品標價計算每件單價829元,共賣出316萬餘元,
遠低於依洛求償數字,判偉溢公司與陳姓負責人連帶賠償依洛2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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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是覺得「伊路」或「埃路」和「ㄚˇ路」讀起來有差啦(按照AROO說明他們名稱來
自斯巴達吶喊聲)
但純看文字且兩個都用斜體時
是真的要花三秒鐘才能確定是哪家
不過這樣看來比起專利
商標真的比較好申請又好賺
不用主張什麼特定功能也不用經過嚴格審核
就可以主張一大筆損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