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代] 公布102年3月5日系學會章程修法

作者: jerrywu34 (Jerry Wu)   2013-03-07 21:24:2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學 會 章 程
第2條 (原條文)本會為政大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修正條文)本會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修正理由:系學會章程,為表正式,宜用校名全銜。
第8條 (原條文)會員代表大會由每年級各組及各班班代、總務組成。
    (修正條文)
    Ⅰ會員代表大會由每年級各組及各班班代、總務組成。
    Ⅱ各班班代、總務於無法履行會員代表權利義務之情形,應委託本會同班級之會
     員代理行使權利。
修正理由:衡諸現行運作情形,系代表、監察委員為當然之會員代表成員,且因目前已無
     各組代表,故提議刪除之。另,班代、總務乃各班會員所選舉之會員代表,其
     民意係基於全班會員之付託,倘會員無以行使會員代表之權利義務,即影響同
     班會員民意之表達,故增設第2項,明訂應委託同班級之會員代理行使之。
第9條 (原條文)會員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幹事會幹部。
   (修正條文)
    Ⅰ會員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幹事會、系隊管理委員會一級幹部。
    Ⅱ系代表與監察委員於會中不得兼以各班班代、總務名義行使權利。
修正理由:本條第1項,係參照《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第1款所作修正。首先
     ,系隊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管會』)係於96學年度會員代表大會中決議成立
     ,負責綜理系隊事務,性質同屬系學會下之行政機關。依本章程第7條規定,會
     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與會代表具有審議預、決算、修正章程等
     立法實權。探究立法者原意,第9條之目的係本於權力分立、制衡相維之精神,
     避免任一機關越權。衡諸意旨,系管會亦作為系學會之行政機關,故兼任系管
     會一級幹部之會員代表,亦宜迴避之。其次,條文中「一級幹部」,係指幹事
     會正副總幹事、各股股頭與各活動負責人,系管會則指各系隊負責人。文化盃
     與啦啦隊負責人則就其負責活動自行迴避之,其餘得不。一級幹部之認定,除
     以上所列舉之幹部外,其餘參照國立政治大學教務處課外活動組之規定。第2
     項乃係就系代表或監察委員兼任班代、總務之情形者,因前者與後者俱享有行
     使權利之資格,為避免權利之複行,故明定系代表、監察委員僅得就系代表或
     監察委員之身分行使權利。
第35條 (原條文)本會應撥付該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五十於系隊管理委員會,以為其運
         作之經費。
    (修正條文)本會應撥付該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六十於幹事會,百分之四十於系
          隊管理委員會,以為其運作之經費。
修正理由:幹事會、系管會均屬系學會下重要之行政機關,為支應系學會對內與對外活動
     事務所需,故設此條以作為資源分配。基於上學期所提之經費特別議案,實有
     必要回首檢討章程之適當性與合目的性。在101學年度第1學期系學會(101年10
     月5日)臨時會議後,監察委員會、幹事會、系管會作成決議,為使資源分配在
     合理的基礎下,達成實質公平性,故決議將系學會費總收入,提撥60%予幹事會
     ,40%予系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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