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系隊補助辦法

作者: stef7784 (7784)   2023-05-15 23:09:37
大家好,我是本屆即將卸任的監委覃仁佑。本會在2023年5月9號,召開了111學年度第二
學期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了新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新訂《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系隊補助辦法》,以及廢止《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
會章程》、廢止《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系隊管理辦法》共四案,法規昨天也經系代表公
布了。
在本屆任內,本監委會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完成這次組織章程的修法,雖然這邊可能已經
不會有人來看了,但還是簡單紀錄一下這次修法。另外,這只是我個人對於此事的心得記
錄,並不代表監委會或系學會。
關於章程的修訂,其實已經有很長時間的討論了,在上一學年我還是幹事會幹部時,當時
的系代表就有提出修改章程的想法,不過也許是他同時擔任學生會長太忙,就把這件事情
給拖過去了。因此到了這學年初,也就是去年10月時,本監委會包含系代表五人就開始熱
絡地討論起章程相關事宜,但是可以看出本屆系代表似乎不是太在乎這件事情,所以後續
實際上在研議並召集相關同學討論的都是我和黃緯宸監委(章程修訂小組召集人)、黃彥
儒監委、陳俞樺監委四人所完成。
關於修訂組織章程的內容,修正幅度甚鉅,包含:
1.系代表更名為監察長、將對外代表權歸於總幹事
2.廢除系管會
3.將法研營列入章程
4.新訂選舉罷免相關規定、提案及審議程序相關規定
因此才會決定以廢止舊法規,並新訂新法規之方式來完成修法之目的,同時也有系隊補助
相關子法之新訂與廢止。
關於1.的主要問題是,系代表名為本系之代表,實際上卻沒有對外代表本系之功能,對外
代表本系者,除校級的學生議員、校務會議代表外,一般通念也會認為是總幹事有代表權
,例如他系系學會或校外廠商希望合作都是向幹事會洽談。系代表之功能僅為領導監委會
,修法過程中有考慮要將系代表改名為「監委會主委」,但「主委」的產生方式似乎與現
行選舉一人後組織委員會之制度不合,因此才以「監察長」這個可能稍微讓人困惑的職稱
定案。(討論中我提議將其更名為御史大夫,並將監委會更名為御史台,可惜未獲多數支
持。)
再來,2.廢除系管會,其實在討論系隊相關問題時,我有來本看板爬文考古,受益良多,
這也是我決定要將這篇心得打在本版的原因之一。廢除系管會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很簡單,
就是系管會這個組織效率低迷,幾乎屬於停止運作的狀態,完全無法發揮監督管理之效,
其存在之唯一剩餘功能,就是彙整各系隊預決算表,並將其成交至監委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但就連這個業務,系管會主委也並不能完全勝任。因此,在召集各系隊與幹事會討論後
,決定將系管會廢除,分配給系隊之系費改為補助性質,欲申請補助之系隊將預算交由幹
事會總務部,總務部也沒有催討的義務,經提醒不繳交預算即視為放棄申請補助。另外,
於決算時要求各系隊提供活動結案報告等, 供監委會即大會審查,確定補助款確實有達
到鼓勵系上同學參與課外活動之目的,取代系管會之監管功能。最後,把系費一半改為
40%的部分,但我爬文看到好多年來一直把這個比例改來改去,也許過幾年又會被改回50%

3.法研營的部分,以前好像叫法律營之類的。此活動之問題在於,法研營會使用系學會的
名義,無論是借用場地或是對外接洽等,但卻又並非幹事會所舉辦的活動,因此不受監委
會及大會監督。但是法研營又的確是一個金流獨立的賺錢的活動,不會使用本會財產,若
有盈餘也是分配給參與活動的成員,若要求其預決算接受系學會審查,限制其運用資金之
自由,也可能對活動造成負面效果。因此最後折衷方案為,課予法研營對系學會報告其財
務業務狀況,若有疑義時,即限制其不得使用系學會名義舉辦活動。
最後4.好像沒什麼好講的,而且這部分我也沒什麼興趣,應該是前任系代表主筆、其他監
委加以修正的。
總之,修法過程中我在本看板所查到的重要歷史資訊,對於本章程修訂小組討論的幫助我
是銘記在心。此外,有鑑於本系學會網站架設的過程十分坎坷,前途渺茫,後續不知能否
保留並公開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因此決定將修法相關較為重要的資訊在這裡留作公開紀
錄。
作者: yyet (黏年)   2023-11-02 2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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