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12 王千維 民法債編總論(一) 期末考

作者: onionfish (小鼻子小眼睛)   2013-06-20 20:40:23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開課教師:王千維教授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6/18
考試時限(Mins):110分鐘
附註:得參閱未經註記之小六法
試題本文:
1.
甲於5月1日發信向乙為要約,欲以其所擁有之變形金剛模型與乙所收藏之莫內「日出」
之複製畫互易,甲於信中表示希望乙於10日內為肯否之答覆。甲之信件於5月3日始到達
乙處。乙於5月8日以快遞包裹將該複製畫寄送予甲,乙並於包裹內附上一封信,信中表
示甲之變形金剛模型應於一週內郵寄為宜。然而,乙之包裹卻於5月13日始到達甲處。甲
隨即於5月14日將其變形金剛模型以包裹寄送予乙,同實並於包裹內附上一封信告知乙該
複製畫於5月13日到達之情事,惟此包裹卻於5月20日始到達乙處。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2.
甲於4月1日發信向乙為要約,欲收購乙所種植之水梨500公斤,價金新台幣1萬元,甲同時
表示乙應於二週內答覆,甲之信件於4月3日到達乙處。乙隨即於4月4日以電話告知甲,500
公斤水梨之價格最少應為新台幣2萬元,甲若願意購買應於10日內答覆為宜。甲考慮之後,
於4月7日發信向乙表示願依所提條件購買500公斤之水梨,該封信件於4月10日到達乙處。
惟甲於4月8日巧遇其好友丙,丙願以新台幣1萬5千元之價格出售500公斤之水梨予甲,甲因
此於4月8日以快遞信件通知乙欲撤回其先前於4月7日所發之意思表示,然而該信件卻於4月
12日始到達乙處。
乙雖於4月12日獲悉甲所發之快遞信件,惟仍於4月13日向甲請求給付新台幣2萬元之價金。
甲則認為其業已於4月8日以快遞信件為撤回之通知,並且其先前之出價乃新台幣1萬元而
拒絕給付。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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