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訴願、行政訴訟(考試範圍包含全部行政法內容)
開課教師:傅玲靜老師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三年級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6/20
考試時限(Mins):170分鐘
附註:可使用法典,另有一張訴願書讓同學作答第一題第(一)小題;第一題
之「甲」應為「A」
試題本文:
*本卷滿分為130分,請依三段論法回答配分25分以上之題目。
*毋須強求寫完所有題目,但所寫的答案應力求架構完整,說理明確。
一、甲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民權東路、中山北路口,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
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為臺北市政
府交通隊警員當場製單予以舉發,並移置保管其汽車,由X民間拖吊業者進行移置作業,
並拖吊至保管場。但在拖吊過程中,因拖吊車的掛勾滑落,致使於轉彎時甲之汽車脫離拖
吊車,撞及安全島,車尾受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嗣後自行作成交通違規裁決書,裁處A
罰鍰新台幣(下同)9萬元,並吊銷A之營業小客車駕駛執照及命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4小時。該裁決書送達至A之住所,因A外出未歸,由當日自南部來訪暫住之友人代為收受
,並將其置於A之書桌上。A至友人返回南部後,經其告知,始知悉此交通違規裁決書的內
容。
A認為:拒絕酒測一律裁罰9萬元,失之過苛;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執照,造成三年內不
得再考領駕照的後果,生計堪憂,應迅速返還其被吊銷之駕照;汽車於拖吊過程中嚴重受
損,X拖吊業者及執行之員警應予賠償。對於這三點,A欲提起訴願以求救濟。
因此A即利用時間撰寫訴願書,並親自將訴願書送至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明提起訴願。
(一)針對A不服的事由,請依其意思,仔細思考A之訴願請求,並於理由中添加法律上的
專業意見,協助A完成訴願書(包括原處分機關、訴願請求、訴願理由)。(15分)
(二)請問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於收受A之訴願書後,依法應如何處置?(10分)
(三)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仍堅持原裁決處分並無違誤,請問訴願審議機關針對A之請求
,應如何作成決定,始為適法?請附理由,詳細分析說明之。(三個請求,各15分)(共
45分)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8條、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第85-3
條
二、Y建設有限公司(下稱Y公司)於新北市板橋區OO段OO段OO地號土地上,興建3棟地上
24層地下6層、共213戶集合式建物,領有新北市政府核發之使用執照,而Y公司持用之該
建築物使用執照並加註有「本案位於新市鎮特定區」等字樣。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因受新北
市政府委任,取得新北市政府依建築法除違章建築處理事項外之管轄權限。嗣後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認為該建築物係位於新板橋車站特定區,並非所謂之新市鎮特定區,故將Y公司
依建築法領得之使用執照上原有之加註予以刪除。
B與Y公司買賣取得上述集合式建物中一戶房屋,認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刪除該建物使用執
照中之加註,影響其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有關契稅、房屋稅、地價稅之減免權利
,欲請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恢復該註記,否則即請求補償其因此而受有之損失。B向新北
市政府提起訴願,新北市政府認為其訴願無理由而作成駁回訴願之決定。
該建築物中其他房屋所有權人共20人,贊成B之訴願主張,故與B共同提起向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訴訟,亦即原告共21人。
(一)請依本案中原告B及其他20人之主張,試擬其訴之聲明,並說明其訴訟類型。(20
分)
(二)請問本案原告除B以外之20人,未經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是否合法?(10
分)
[參考法條]新市鎮開發條例
25條: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
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
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三、C為極重度身心障礙患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法院裁定選定其父為其監護人,並
在臺中市立OO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照護中。C之弟D於105年10月9日在臺中市政府線上即時服
務系統陳明:「主旨:懇請協助核定同意臺中市立OO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為身心障礙者日間
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單位,好令患者之家屬得申領補助身心障礙者於安置機構之
托育養護費用。」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同年月17日覆以:「一、為確保安置於機構之身
心障礙者照顧品質,凡本市轄內經政府核准立案且經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評鑑為甲
等以上者之護理之家,本府均歡迎其申請作為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轉介
機構。二、經瞭解臺中市立OO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將於今年內接受衛生主管機關評鑑,俟其
評鑑成績公告後,倘其成績為甲等以上者,本局將建請衛生局協助,洽請該護理之家備件
申請作為本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機構。」嗣D於106年3月13日向台中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主管機關應給付自105年3月11日起至106年10月止共19
個月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共計新臺幣(下同)427500元。請問:
(一)本案適格之被告機關,應為何者?(5分)
(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對於D之訴訟,應如何處理,始為適法?(25分)
[參考法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6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機構
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依第二項規定:(其餘規定略)
[參考公告]
臺中市政府91年5月3日府社三字第091074176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
事項,並自91年5月10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本府權限
事項,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六、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關於提供身
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及其他生活必要之福利補助事項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