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f9nettw (看起來像小朋友)
2014-05-01 01:24:38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4/30 (三)
考試時限(分鐘):50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考試可以參閱法條,但為維護考試公平,不得參閱註記筆記之法典!
◎每小題五分,皆為單選題,請選出符合問題描述「相較之下較為適合」的選項。
(1)
(I)甲為報復乙而打破其家之窗戶,卻正好救了一氧化碳中毒的乙,構成容許構成要
件錯誤,依通說阻卻故意罪責。(II)崇尚「以天為衣」之外國人丙不知在台灣公然進
行天體活動可能構成公然猥褻罪,成立構成要件錯誤。(III) 剛從公立高中畢業,一
輩子沒看過刑法典的丁在讀了小說「盜墓筆記」之後,連夜發掘數十座墳墓。因其並
不認識冷門之刑法條文,因此欠缺不法意識。減免故意罪責。(IV)戊為武術高手,一
日有強盜持槍闖入大喊搶劫,戊便見義勇為地上前打倒強盜。事後若發現強盜所持者
為玩具槍,則戊構成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V)己藏匿其被通緝之丈夫,但兩人卻不知
結婚時未符合法定要件而為無效婚姻,此時由於己之心理狀態與合法結婚者並無不同,
仍應享有立法者所給予之減免刑罰的優惠。
試問以上關於刑法上錯誤的敘述,有幾個錯誤?
A:1個。B:2個。C:3個。D:4個。E:以上皆非,亦即0個或5個錯誤敘述。
(2)
(I)甲畢生為革命而奮鬥,著手武力推翻政府,構成普通內亂未遂罪。(II)乙購入印
製偽鈔之原料器材,僅構成不罰之偽造貨幣罪預備犯。 (III)丙寄送加入瀉藥之太陽
餅給行政院副秘書長卻遭到拒收,構成不能未遂。(IV)丁欲害死其情敵,遂購買「師
父」加持過的小人日夜狂釘,其行為可罰。 (V)戊打算射殺政客J,卻發現自己所瞄
準之對象錯誤,瞄成J的貼身保鏢,戊及時停手,依通說及實務構成中止未遂。
試問以上關於犯罪階段之敘述,有幾個錯誤敘述?
A:1個。B:2個。C:3個。D:4個。E:以上皆非,亦即0個或5個正確敘述。
(3)
以下有關教唆行為事例之刑法評價,何者正確?
A:不明人士甲拿一百萬唆使某殺手乙,替其搞定某「不乖」之社運人士丙。然乙認
為價碼太低,不足以使其動念殺人。甲教唆乙殺人之行為,未使乙萌生犯意,是
學說上所稱之未遂教唆,依照我國現行刑法第29條,仍論以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B:同上,惟甲係出一千萬請乙殺人,乙動心而應允之。然在乙準備殺害丙之前,丙
即因不明原因陳屍家中。甲教唆乙殺人之行為,已使乙萌生犯意,僅非因乙己意
之行為而未遂,是學說上所稱之教唆未遂,於我國刑法第29條修正後,得論以殺
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C:同上B,甲成功使乙萌生殺人之犯意,惟乙於暗夜中埋伏,準備於丙回家路上以
利刃刺殺丙時,因天暗視線不清,將無辜路人丁誤認為丙而殺之。此屬被教唆人
發生等價之客體錯誤,依個化理論,若教唆人甲已把「將被害人特定」的任務交
給乙,則甲仍可能負殺人罪既遂之教唆犯刑責。
D:同上,乙於暗夜中埋伏準備刺殺丙,乙有準確認出丙並亮刀出手,然丙旁另有一
位同行友人,乙為免麻煩決定一口氣將兩人都殺害。其中乙殺害丙友人之行為屬
於被教唆人之過剩行為,然此殺害行為亦為甲教唆之造意所致,不阻卻此部分之
故意,教唆人甲成立兩個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E:以上皆錯誤。亦即0個正確敘述。
(4)
(I)甲教唆乙去幫助丙,由於甲所從屬者為正犯丙,因此其構成教唆犯。(II)若無特
定身份者支配有身份者進行該特定犯罪,則因其俱有犯罪支配而構成正犯。(III) 黑
幫老大丁知道其管家將在其晚餐中下毒,便將計就計地宴請叛徒使其死亡。由於丁具
有優越之意思支配,因此管家便不構成犯罪。(IV)戊為小偷己的「師傅」,徒弟出山
前拜會戊並告知其某竊盜計劃,戊為其加持打氣,可能構成竊盜罪之幫助犯。 (V)我
國實務所採之共謀共同正犯,係採主觀及客觀標準,需兩者兼具才能成立。
試問以上關於正共犯理論及其應用之敘述,有幾個錯誤?
A:1個。B:2個。C:3個。D:4個。E:以上皆非,亦即0個或5個錯誤敘述。
(5)
甲、乙、丙三兄弟共謀殺害獨居之老父,以謀奪遺產,甲、乙、丙商討並妥善制定謀
殺計劃後,由乙負責赴化工材料行買毒藥,丙負責於其父之飲用水中下毒。其父喝下
毒水後倒地抽搐,丙在一旁觀看實在於心不忍,故立刻將其父送醫治療保下一命。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以自己之意思直接實行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依通說及實務見解,丙皆為殺人未
遂罪(§271II) 之正犯。惟丙因事後將其父送醫之中止行為,可得成立中止未
遂。
B:乙雖未實行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但乙買毒藥之行為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
有密不可分的功能支配關係,依照犯罪支配說,乙可能與丙一起論以殺人未遂罪
(§271II) 之共同正犯。
C:甲雖僅與乙、丙共謀而未為其他行為,依照釋字第109號, 事先同謀,而由其中
一部份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仍得與實施犯罪行為者成立共同正犯。
D: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正犯,丙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後中止,由於中止未遂是個
人解除刑罰事由,於各犯罪主體原則上須獨立判斷。故甲、乙不得因丙之救助行
為而成立中止未遂。
E:以上皆非。亦即0個或不止1個錯誤敘述。
(6)
偽證罪、通姦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身份主體適格者)、
過失致死罪。以上罪名中,有幾個不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A:1個。B:2個。C:3個。D:4個。E:以上皆非,亦即0個或5個。
(7)
甲欲除去其仇人乙。一日甲在街上遇見丙,兩人相談甚歡,丙遂向甲表明自己為精通
毒藥的痧瘦,大喜過望的甲便出示乙之相片與工作地點,要求丙為其殺乙,丙應允之。
丙進入乙之公司之後在一張辦公桌上看到乙之照片,便拿出隨身攜帶之藥粉加入該桌
之水杯,隨後躲在暗處靜觀其變。不料坐在該座位者其實是乙之女友丁,喝了之後腹
痛難忍而滿地打滾,見狀不忍之丙遂送丁就醫。結果發現丙其實是無責任能力人,所
放入之藥粉只是無害的強力瀉藥,但因為丁滿地打滾時撞到桌角而掉了顆牙齒。試問
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甲要求無責任能力人丙去殺人,實際上已經具有支配該犯罪事件之地位,為殺人
未遂之間接正犯。
B:丙放入之藥粉為強力瀉藥,因為強力瀉藥客觀上不可能致人於死,因此其行為屬
不罰之不能未遂。
C:甲要求丙殺害隻對象為乙而非丁,且丙並未確認其下毒對象,因此甲不構成教唆
殺人未遂罪。
D:丙出於己意放棄犯行,並進行防止結果之努力,故應享有中止未遂之刑罰優惠。
(刑§27I前段)。
E:由於限制從屬性說,罪責層次並不從屬,故甲教唆無責任能力人丙去犯罪者,仍
有可能成立教唆犯。
(8)
依照我國釋字第109號及實務見解,下列有幾個情形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I) 甲、乙兩人於鷹架上合抬鋼筋,不慎掉落砸傷行人。(II)黑幫老大丙策劃殺人行
動,由其手下三人執行。(III) 丁、戊行竊,由丁進入住宅竊盜,戊開車接應及把風。
(IV) 承III所述,但丁行竊時見色臨時起意,強制己女性交。就強制性交部分。(V)
戊把風時適逢老友慣竊庚,庚遂共襄盛舉並進入屋內和丁行竊。
A:1個。B:2個。C:3個。D:4個。E:以上皆非,亦即0個或5個。
(9)
有一天,小人國的皇宮失火,國王和隨從被大火困在宮殿之中。格列佛情急生智,撒
了一泡尿把火滅掉,卻因此觸犯了「不得在皇宮撒尿」的處罰規定。假使:(I) 若格
列佛來自於「解放友善」的大人國,根本從來沒有想到,撒尿也會犯罪。(II)若格列
佛知小人國有皇宮撒尿罪,但以為小人國和大人國刑法一樣,救火本來就是法定之緊
急避難,沒想到小人國沒有這種阻卻違法事由。 (III)假使小人國有皇宮撒尿罪及緊
急避難,格列佛亦知;但皇宮那天根本沒有著火,只是進行消防演習而已。(IV)同III
前段,假使格列佛那天撒尿時,根本就不知道皇宮著火,而是存心冒犯,沒想到卻因
此滅火救人。
關於以上錯誤類型,從我國刑法而論,正確敘述依序為:
A:構成要件錯誤→容許錯誤→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B: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容許錯誤→誤想避難→偶然避難。
C:禁止錯誤→容許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D:禁止錯誤→反面之禁止錯誤→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E:以上皆不正確。
參考解答
DECDD CE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