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下 林明昕 行政救濟法 期末考

作者: lkkl555 (柴犬)   2014-06-19 17:16:25
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4/6/19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把握重點,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
考題:(合計100分)
一、行政訴訟法第41條,在立法例上可謂民事訴訟法第56-1條之前身。準此,請試說明:
為何該行政訴訟法第41條,從學理而言,適用性其實甚小?(30分)
二、司法院釋字第546號解釋理由書稱:「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
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判結果
,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
益。惟…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予核駁處分
,申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時,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其經由選舉而擔任公職乃憲法所
保障之權利,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除非該項選舉已不復存在,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
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之可比。受理爭訟之該
管機關或法院,仍應為實質審查,若原處分對申請人參選資格認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
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俾其後申請為同類選舉時,不致再遭核駁處分。」準此,請分別
從(一)「權利保護必要」概念與「權利侵害」之關係、(二)「權利保護必要」與權利
「反覆行使」之可能,以及(三)在本案中,系爭選舉前與選舉後正確之「訴訟類型」等
觀點,評論本號司法院解釋之良窳!(40分)
三、請試回答下列有關「暫時權利保護」之問題:(30分)
(一)某甲報名參加國家考試,遭考選部以應考資格不符為由而拒絕。某甲不服,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因考期在即,故而同時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考選部允其於行政
爭訟程序終局確定前,亦能如期參加該次考試。準此,法院得否以某甲所聲請之假處分內
容,等同其於訴願或行政訴訟所爭執之決定或判決內容為由,駁回某甲之假處分聲請?(
10分)
(二)某乙申請建造執照獲准;其鄰人某丙不服,進而提起行政爭訟。此際,某丙若
同時申(聲)請「停止執行」作為暫時權利保護時,受理之訴願機關或法院得否以該建造
執照處分不能執行為由,駁回某丙之聲請?(10分)
(三)承前題,萬一某乙對於訴願機關或法院之停止執行決(裁)定置之不理,仍依
原建造執照之內容繼續大興土木時,某丙又將如何以暫時權利保護方式,防免其權利於行
政爭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已實際消滅,而無所回復?(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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