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 陳忠五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5-01-17 00:18:52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01.15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後來延長五分鐘)
試題 :
壹、是非題(每題五分,若答案為非者,請以簡答指出錯誤之處與錯誤之理由,否則
  該題不予計分)30分
  一、甲,乙本為夫妻,因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雙方約定其16之
    未成年子女丙由乙負責保護教養,然而乙因工作需求須出國一個月,暫時將丙
    交由甲照護看管。於乙出國期間,丙因與女友感情生變,懷疑女友另結新歡丁
    ,遂於學校實驗室拿硫酸潑同學丁,導致丁受有身體多處灼傷。於此情形,丁
    僅得依民法第一八七條規定,向乙、丙請求連帶賠償,不得依同條規定,亦請
    求甲連帶賠償。
  二、甲於某日駕駛機車時,遭乙超速從後方追撞,導致甲受有腦出血、大小便失禁
    且右半邊身軀癱瘓之損害。甲住院治療期間,由其兒子丙、丁、戊輪流擔任看
    護,因此減省一個月六萬元之看護費用支出,共減省兩個月。於此情形,甲向
    乙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不得請求乙賠償相當於看護費用12萬元之損失。
  三、甲於多年前購得位於台北市信義區之社區舊公寓一間,當時一坪30萬,將其出
    租於乙。然近年因該地段之房價攀升,升高至一坪90萬,故甲欲調漲租金,向
    已提出要求,乙尚在就讀研究所,並無固定收入,無法同意甲之要求,雙方談
    不攏,甲口出惡言,致乙懷恨在心。於租期屆至乙搬出公寓之時,放火洩憤,
    整棟公寓付之一炬。事隔半年,甲依侵權行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時,乙坦承不
    諱,惟主張損害賠償之計算依據,應以乙放火燒毀公寓時之市價為準,非以甲
    請求損害賠償時之市價為準。
  四、甲欲購買中古車一部,已挑選好中意之型號與車商,惟因工作繁忙抽不出時間
    試車與買車,故與朋友乙訂立委任契約,由乙為甲進行試車並與車商簽訂買賣
    契約。甲非常關切購車事宜,於乙試車期間,對試車之時間、路線、方式以及
    其他細節,不斷對乙交代指示。然而,乙在試車途中,卻不慎撞傷路人丙。丙
    向甲主張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之僱用人責任。由於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責任
    係以「僱用關係」為要件,今甲乙間並非成立僱用契約,乃係委任契約,是以
    丙對甲之請求,應無理由。
  五、甲養有一隻珍稀昂貴之藏獒(下稱A犬),因出國數月,將A犬寄託於乙寵物
    美容所代為照顧。一日,乙寵物美容所之員工丙帶A犬到公園運動時,突如其
    來的路邊車輛喇叭聲刺激A犬,A犬受到驚嚇之際,失控咬傷試圖安撫牠的民
    眾丁。查民法第190條之責任主體為動物之「占有人」,而所謂占有人,在民法
    物權編中是指「直接占有人」及「間接占有人」,是以在本案中應負民法第190
    條之動物占有人責任者為「直接占有人乙寵物美容所」及「間接占有人甲」。
  六、甲經營一家工廠,專門生產微波爐、烤箱、電鍋等家電產品。某日,甲工廠倉
    庫遭竊,盜走一批準備進入最後測試包裝階段之高級烤箱。竊賊將其中一台烤箱
    轉賣於乙,孰料使用時烤箱爆炸,造成乙部分財物毀損及面目灼傷。於此情形,
    乙得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貳、申論題(請詳附法律理由回答)
一、甲為影視歌三棲之新生代小天后,聲勢如日中天,粉絲眾多,平時在臉書粉絲團除了
  分享時尚穿搭與工作趣事外,亦經常分享保護棲地、保護動物之相關資訊,呼籲歌迷
  朋友關心環境,另外也時常轉貼公益義賣或是愛心捐款等消息。日前,乙周刊接獲自
  稱是甲的前任助理之民眾爆料,甲藉公益之名實際上將守護環境演唱會或是關心弱勢
  家庭二手拍賣會之收入部分挪為己用,消費民眾愛心,並且違反相關募款法令規定。
  乙周刊緊急列為當期特刊內容、大量印送販賣,甲之評價一夕暴跌,網路上罵聲不斷
  ,原先預定的化妝品廣告合約及展演邀約均遭解除及暫停,損失約莫3000萬元。其後
  經相關合作的公益團體人士澄清並且出示其活動帳目,證實乙周刊所言並非事實,甲
  並無該中飽私囊之情事。甲憤而向乙周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除請求損害賠償其遭到
  取消的廣告展演3000萬元合約收入損失外,並請求精神痛苦之損害賠償1000萬元。
  乙周刊則抗辯:(一)甲之3000萬元合約收入,僅係契約利益,並無權利損害;
  (二)乙周刊所報導之內容,事關公益重大事項,應屬新聞自由之保障內涵;(三)
  乙周刊報導前曾經查證,該爆料民眾確實曾為甲之助理無誤,其據此所為報導,並無
  不妥。
  請針對本案爭點,附法律理由,說明甲對乙之請求,有無理由。(30分)
二、甲為經營私人救護事業,又礙於法令限制規定,遂與愛林醫院簽訂借名契約,由愛林
  醫院出借名義供甲購買救護車一輛自行駕駛,外觀上貼有愛林醫院之字樣,並均在愛
  林醫院之門前排班。某日,甲與友人吃完薑母鴨後,回到愛林醫院排班,隨即有病患
  乙因病況緊急須轉院治療,甲遂載運乙病患及其家屬丙前往擬轉診之醫院。途中在高
  速公路上,因甲過度疲勞加上晚餐薑母鴨之酒精效用,疏未注意而撞上停放路肩之聯
  結車,導致乙顱內出血陷入昏迷,丙則受有胸部挫傷之損害。
  試附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40分)
  (一)乙、丙除向甲主張侵權責任外,另向愛林醫院主張僱用人侵權責任。愛林醫院
  則提出以下幾點抗辯:1.其與甲之間並非僱傭契約,僅係簽訂借名契約,且未向甲收
  取任何費用,愛林醫院並非甲之僱用人。2.甲以該救護車於愛林醫院門前排班,並非
  專門載運愛林醫院之病患,足見乙、丙主觀上應可知悉該救護車僅為私人之救護車輛
  。3.縱認甲與愛林醫院之間具有僱用關係,雙方當事人於車禍發生前半個月亦已終止
  借名契約,愛林醫院應可免負責任。愛林醫院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二)假設甲與愛林醫院之間之僱用關係成立,愛林醫院另抗辯,本件車禍原因乃甲
  酒駕肇事所致,屬甲個人之犯罪行為,愛林醫院無庸負責。愛林醫院之抗辯是否有理
  由?
  參考條文: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十七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
  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第十九條
救護車應定期施行消毒,並維持清潔。
  救護車於運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
  病人後,應依其情況,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去汙處理。
  醫院收治前項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於一定傳染病,經依傳染病防
  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機關
  (構),採行必要措施;其一定傳染病之範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考量
  控制疫情與保護救護人員及第三人安全之需要公告之。
  第二十條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
  費標準收費。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
  務,應每年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加分題(本題不計入總分,可作答可不作答,作答者,最多加15分,計入期
  末考成績)
  甲受僱於乙公司擔任採購部經理,工作態度認真負責,深受乙公司倚重。丙公司因
  業務需要,正物色營運部經理,其負責人看中甲的工作經驗與態度,乃積極主動與
  甲接觸,提出相當優渥的薪資待遇與福利,吸引甲前來擔任營運部經理一職。甲因
  而向乙公司提出辭呈,改受僱於丙公司。乙公司因甲的離職,業務銜接頓時發生困
  難,只好大幅增聘人力解決問題。乙公司為此向丙公司請求賠償其因增聘人力所生
  之費用損失,有無理由?
是非題答案,對錯錯錯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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