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詹森林 債各 期中考

作者: lznus (ルサア)   2015-04-23 23:58:26
課程名稱︰債各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年4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60分鐘
試題 :
甲有A、B兩筆土地,分別各以新台幣100萬元出賣於乙、丙二人。
甲、乙及甲、丙之契約,均於88年1月1日簽訂,乙及丙各於當天支付20萬簽約金於甲,
但甲並未交付A地或B地。 不久,甲死亡,且甲之繼承人對於系爭兩件買賣契約如何繼
續辦理,意見無法一致,遂未辦理進一步履約事宜。91年間,甲之繼承人終於合意依原
契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付款。然而,A地部分,因乙於90年死亡,且乙之全部繼承人
在美國,甲之繼承人無法與其聯繫;B地部分,丙有意毀約,故雖經甲之繼承人合法通
知付款及協助移轉登記,仍藉故避不出面。此後,系爭兩筆買賣之履約事宜,一直處於
停頓狀態。請問:
一、A地部分,如政府於:
(1)102年2月徵收該地,並發放補償金120萬元於甲之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於105年2月
請求甲之繼承人給付該補償費,有無理由?(25分)
(2)103年2月徵收該地,並發放補償金80萬元於甲之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於107年2月請求
甲之繼承人返還20萬元簽約金,有無理由?(25分)
二、B地部分,如甲之繼承人於:
(1)102年2月另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獲得淨利120萬元。丙於103年2月請求甲之
繼承人賠償12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2)107年2月另以80萬元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丙於同年月請求甲之繼承人返還
20萬元簽約金,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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