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下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作者: grasscyc (淼)   2015-06-25 16:26:02
課程名稱︰法律史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6.25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
試題 :
※「非法律系學生」(含以之為輔系者)請於姓名之後註明此點。
※請針對所提問者構思清楚後才下筆,答案宜切中要點,在精不在多,並適當分配各
題作答時間。試題可帶離考場,繼續思考。
一、試從傳統中國法律思想及清朝制度,說明台灣在清治時期(1683-1895),並不
存在於今所稱的「檢察官」?歐陸在法國大革命後,在何時、以何種法律形式及
內涵,出現於台灣的漢人社會?日治時期(1895-1945)住在台灣的人們(含不
同族群背景者),對於檢察官這個角色的熟悉度如何,其法制或政治上的原因何
在?在二次大戰後迄今70年的中華民國時期,台灣一般人(含不同族群背景者)
,對於檢察官一職,基於不全然相同的歷史經驗,又具有怎樣的認知呢?[共計
四十分,每子題十分,請分項答題]
二、今之中華民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所爭執之土地已登載於土地台帳上,且
雙方的先祖於日治時期的1906年時,曾就該土地締結買賣契約,並即交付買方使
用,惟並未辦理業主權移轉登記。試問在國中歷史課本中所出現的「六三法」,
對於理解前揭事實在日治時期所發生的法律效果,具有什麼樣的意義,或曾發揮
怎樣的規範作用?案六三法第1條規定:「台灣總督得發布在其管轄區域內具有
法律效力的命令」,第5條:「現行法律或將來發布之法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
施行於台灣之必要者,以勅令定之。」該第5條所稱法律,係指經日本帝國議會
協贊而由天皇公布的法規範,例如日本民法典。又,倘若基於當今的民主政治理
念(不一定存在於日治台灣),對於六三法及日治時期民事法律,可以做怎樣的
批判,而該等批判於今已不存在了嗎?(共計三十分,每子題十五分)
三、在台灣的漢人,從荷治、鄭治,到清治時期,通常以怎樣的觀念與作為,進行「
家產」的鬮分(分割)[在此不討論「私產」的處理方式]?於日治時期,西方
民事法上「繼承」的觀念,是否透過國家的法院制度,影響台灣人(法律上所稱
「本島人」,不含高山族原住民)關於家產的鬮分?在戰後的中華民國時期,台
灣人民就社會觀念上(而非法律上)的家產分配,又受到國家法律怎樣的規範並
產生怎樣的影響?(共計三十分,每子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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