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邵慶平 國際私法 期末考

作者: d199210 (rock4life)   2016-01-13 20:57:23
課程名稱︰國際私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邵慶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5/1/12
考試時限(分鐘):60 min.
獎勵金那欄怎麼不見啦~~~~~~~~~~~~~~~話說103-2下期末考的也還沒發啊~~~~~~~~~~~~
試題 :
不得參閱任何資料
一、A、B夫妻均為甲國人;C保險公司為依甲國法設立之公司。A向C保險公司設保責任保
  險,就A駕車發生意外(不論意外發生於國內或國外)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C保險公
  司負賠償之責。
  A、B開車至乙國(甲、乙兩國邊界有數百公里鄰接,人民往來密切)遊玩。在乙國境
  內,因A駕駛之過失導致發生車禍,A雖毫髮無傷,但B受有明顯外傷,因此支出醫療
  費用數萬元。A轉而向C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已知:
  (一)甲國法規定,因過失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配偶間彼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二)乙國法並無類似甲國之「配偶間免責」的規定。但乙國之保險法規定責任保
  險之保險事故,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不及於被保險人對於其配偶所負之
  責任。換言之,若配偶間因侵權行為求償,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方若曾向保險公司投
  保責任保險,其原則上不得以此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請就準據法適用之各種可能性加以分析討論,據此說明C保險公司應否對A予以理賠,
  並說明你支持的看法與理由。(25分)
二、在我們上課曾經討論過的「巨擘案」(高院98年度重上字第683號民事判決)中,臺
  灣巨擘公司與德國巨擘公司有財務往來,嗣後德國巨擘公司聲請破產,該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跨海來台向臺灣巨擘公司求償。
  請嘗試說明:依據本案的事實,關於本案的準據法,當事人可能可以做如何之主張
  (不論在閱讀的判決中已否提及),以促使法官採用德國法作為準據法。(10分)
三、何謂反致?立法論上支持反致之最主要的理由為何?就此一最主要的理由,可以如何
  加以反駁?(15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