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法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04/28
考試時限(分鐘):15:30-16:40
試題 :
壹、說明
一、四題選三題,每題10分,共30分(另70分為期末考的範圍)
二、只准攜帶六法全書。
三、老師提醒:答題得到高分之技巧為:應先略說本件涉及行政法之哪一個章節(議
題),法律規定(若P則Q)為何,以及本件有無該當要件,以及主管機關有無裁
量權,若有則又應如何行使裁量權
貳、 考題
一、原告甲原領有南投縣信義鄉水社大山地方臺濟採字第4983號水晶礦採礦執照,有效期
間至民國95年12月2日屆滿,於95年5月18日申請展限,經被告經濟部以95年10月27日經授
務字第09520116000號函准採礦權有效期限自55年12月3日起至105年12月2日止(以下簡稱
「展限處分」;,為授益之行政處分,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旋經環保團體舉出有關的資
訊,而向南投縣政府環保局舉發,後者乃以民國103年9月10日投環局水字第1030013429號
函行文給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礦務局),將環保團體之舉發文件轉呈給經濟部礦物局
,該函中包括有礦區及採礦場用地屬於南投縣政府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
之有關的重複關係位置圖、公告等資料,並於文中指出:原告領有礦業權之礦區及採礦場
用地位處南投縣政府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有違法嫌疑,請經濟部逕依權責法
令辦理。被告(經濟部)乃啟動調查,確認本件礦業權礦區部分區域,位於南投縣政府87
年間公告之公林及東光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而且這為民國95年申請展限時已發生之
客觀事實。
試問:
(一)、對於本件,經濟部礦物局應為如何之處置?
(二)、若本件於經濟部礦物局作成展延處分時(民95年10月27日),南投縣政府尚未公
告該地區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當時認為並無必要),而是事後,亦即民國105
年1月1日,才公告之。這時候環保團體才來檢舉與要求,經濟部礦業局又應如何作成決定
?
附上參考法條:
礦業法第27條: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