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汪信君 海商法 期末考

作者: Chiayi0728 (+1寶寶OuO)   2017-06-19 17:05:08
課程名稱︰海商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06/19
考試時限(分鐘):100
試題 : 准攜帶未附判解之六法。共兩題,配分如題所示。
(一)廣業機具有限公司(下稱廣業公司)與日本三田有限公司(下稱三田公司)訂立機具買賣
契約,並與容海海運公司(容海公司)訂立運送契約,將機具由臺灣運往日本。由於機具需
特殊包裝以避免受潮,因此先由廣業自行委託包裝公司固定並裝入廣業自行租借之貨櫃
(CY/CY制)。隨即由車輛裝運至商港區域範圍內交付予容海公司所指定之貨櫃場業者並由其
裝載上船。裝載上至容海公司所有之金發輪後,遂開立載貨證券,其上記載據稱機具共5件
。惟直至貨物運抵目的港並運送至三田公司後,始發現貨櫃內僅裝載4件機具,且於存之4
件機具中共三件受海水入侵鏽蝕而毀損。調查其原因,乃係該貨物至於甲板上裝載,於臺
灣航行自日本期間適逢颱風外圍環流影響受大浪侵襲,而貨櫃內機具於包裝時並未做好防
水處理所致。
試論三田得主張之權利以及容海所得主張之抗辯;又容海得否向廣業請求賠償?(40分)
(二)龍力海運公司所屬之安平輪自基隆港出發運送貨物前往新加坡。運送期間因船長誤判
海象致使船舶撞及海上礁石擱淺。為求船身穩定,史姓船長遂將甲所有而裝載於甲板上之
貨物投棄於海面上(雖為合法甲板裝載但並非航運習慣),但投棄過程中未慮其船舶重心致
使船身偏移而造成另一邊乙所有之貨物受海水侵襲而鏽蝕損壞。此時船舶仍未脫離險境,
船長遂聯絡鄰近海域之那米公司所屬船舶救援並支付救助費用。惟此時船身受損,因此由
那米公司所屬船舶拖帶至菲律賓港口停泊進行船舶修繕,修繕期間除修繕費用外,另行支
付港口相關費用。待修復完成,遂進一步繼續航行至新加坡。運抵新加坡時,因到港期間
延誤,致使船艙內丙所有之貨物遲到。
試依上述事實,論述共同海損下各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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