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種族/族群與法律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陳昭如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6/19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可參考任何紙本資料,不得使用任何電子設備
一、簡答題(30%)
1.請簡要說明「種族位置」(racial status)和「種族行為」(racial conduct)的意義與差異(10%)
2.請簡要說明陪審團制度與種族主義的關係,以及其對於思考台灣是否宜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意義(10%)
3.簡述批判種族理論倡議「說故事作為方法」的理由,以及對此方法的批評(10%)
二、申論題(70%),每題35%:
1.請具體說明台灣教育法和勞動法中的「積極矯正歧視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制度,並討論:
(1)Derrick Bell的「利益聚合」(interest convergence)與「解決矛盾案件」(contradiction-closing cases)概念如何看待積極矯正歧視措施?(10%)
(2)John Rawls的正義理論如何看待積極矯正歧視措施?(10%)
(3)Bell與Rawls的理論有何不同?你的看法如何?(15%)
2.近來有關原住民傳統領域保障的爭議,不僅引發持續多日的街頭抗爭,也讓原住民族自治議題在全面政黨輪替之後再次成為矚目焦點。請回答以下問題:
(1)以「肯認」與「重分配」的雙重平等,討論原住民族爭取傳統領域保障的主張(10%)
(2)現行法中,傳統領域與刑事正義的關係為何?(10%)
(3)從多元交織性的觀點來看,自治與平等之間有何潛在緊張關係,可以如何回應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