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法律史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年6月20日
考試時限(分鐘):10:20-12:10
試題 :
*建議同學們先構思應如何作答,接著才下筆,並依配分來分配各題作答時間
壹、申論題
試從思想觀念、統治體制等等各種因素來詮釋:為什麼清治時期在傳統中國法底下,官府之科處刑罰不以事先具有明文為必要,但從日治時期迄今,在現代意義國家的法規範上,卻相當強調「罪刑法定」原則?同樣的,為什麼清治時期由綜理地方各種統治事務的地方官,本於類似父母糾問子女的方式,認定某人是否犯罪,但是從日治迄今,國家法制上一直存在著由法院依現代刑事訴訟法上控訴原則,認定犯罪與否的程序?以上所述兩種不同的正義觀,在歷來的國家法律的制定及執行上,是否完全被遵從或貫徹?如果沒有,原因何在?(40分)
貳、簡答題:回答在精不在多(計四題,各15分)
一、試簡述台灣原住民族的生存空間,如何被一個又一個對其而言堪稱「外來政權」的法律,運用關於身分認定、行政區劃等等措施,而一步一步地予以限縮。
二、清治時期台灣存在著關於「典」的官府規定及民間習慣,於進入日治時期後,在法律的規範方式及內容上有怎樣的改變或延續?1945年同屬歐陸法系的中華民國法制施行於台灣後,日治時期既存的法律關係又有怎樣的改變或延續?
三、日治時期的國家法律如何規範台灣漢人社會中的關於童養媳及妾(或稱二太太、三太太等)的習慣,戰後的中華民國的法律又如何規範這兩者,亦即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什麼?
四、台灣在國民黨統治初期曾施行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法相對於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具有什麼樣的特色?知悉該法的規範內容及其運作實況,對於當今的台灣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