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作者: ivstitia (MakiChanMyWife)   2017-06-21 08:23:55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06.16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研閱如下所示協議書,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60%)
假設李乙遲至民國一〇三年一月十日仍未照協議書上約定為履行,於是林甲列陳丙為被告
,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陳丙支付四十萬元予林甲,並陳述事實如協議書上所
記載,而請求判決命陳丙履行保證債務(以下稱「前訴訟」)。對此,被告陳丙聲明求為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李乙對林甲不負有價金債務,協議書係因受強暴脅迫才簽名云
云。問:
1、協議書上所記載「李乙於民國一〇二年九月二日向林甲購買A車」,此是否具有自認之
效力?是否為權利自認?對於前訴訟所涉應證事實之推定而言,具何意義、作用?
2、就陳丙辯稱「強暴脅迫」一事,法院應如何進行審理?
3、如法院在前訴訟以無理由駁回林甲之訴確定後,林甲又以李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四
十萬元價金債權之後訴訟,前訴訟之判決對於後訴訟法院有何效力?
4、如林甲對陳丙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將該債權讓與給丁,丁得否對陳丙執該判決書聲
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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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 議 書
1、李乙於民國一〇二年九月二日向林甲購買A車,約定價金三十五萬元,尚欠二十萬元,
應於同年底以前償還,並由陳丙為保證人。
2、前項債務如未照約定期限獲償還時,應給付違約金二十萬元予林甲。
民國一〇二年十月八日
立協議書人
債權人:林甲(簽名)
債務人:李乙(簽名)
保證人:陳丙(簽名)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於2017年6月1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新台幣500萬元,
其理由略為:甲於2014年3月1日因昏倒而送往被告乙醫院,由受僱之丙醫師診治。豈料丙
竟然未注意甲有中風徵兆而未立即安排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以致於中風情況惡化,終至半
身癱瘓。乙則抗辯:丙無可歸責事由,且假癱瘓之結果,縱然進行斷層掃描也未能即時防
免,而無因果關係。問:(50%)
1、於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2、於本件訴訟,法院是否應依職權通知丙?
3、丙是否得為本件訴訟之證人?
4、甲、乙如曾於起訴前約定,願由丁醫師就急診之標準作業流程及醫療水準進行鑑定,
並由法院依該鑑定意見為過失之認定。於甲起訴後,經法院選任丁為鑑定人並提出鑑定意
見以後,乙認為鑑定意見有誤,而又聲請由戊另為鑑定,法院應否准許?法院得否不受丁
之鑑定意見所拘束?
5、如甲獲敗訴判決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如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
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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