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年1月8日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有再延長)
試題 :
106學年度第1學期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試題
2018年1月8日(一)
說明 :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第一題(改編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_
甲(國防部)為進行高雄市某自治新村之新建工程,乃發包與乙水電工程公司,簽
訂工程統包契約(下稱系爭工程),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A建築基地上施作新建工
程。惟系爭工程之A建築基地附近,並無天然氣瓦斯管線通過,乙遂向丙瓦斯
公司申請埋設A建築基地外之瓦斯管線,由丙施工將連接A建築基地與天然氣
儲氣槽之瓦斯外管埋設於同屬甲所有之B地中,並由乙先行代墊丙埋設瓦斯外
管之施工費用200萬元。
系爭工程完工驗收後,乙即請求甲償還其所代墊之瓦斯外管施工費用200萬元,
甲則抗辯系爭瓦斯外管不屬於系爭工程之範圍,而拒絕付款。
經查,甲、乙之間之工程統包契約中載明:「本工程之施工,就天然瓦斯設備部分,
僅含錶內管及基地內之管線」,而於其招標文件中亦載明:「瓦斯基地內之管線包
含於統包費用內,其餘基地外之瓦斯管線施工補償費不包含於統包費用內」、「當
地無瓦斯公司、基地附近無管線通過、或瓦斯公司不願配合鋪設管線之情況下,
改建基地不予規劃瓦斯工程,但仍作錶內管工程。」
試問:25分
乙得否請求甲償還其所代墊之瓦斯外管施工費用 200 萬元?甲得否主張不欲享
有該瓦斯外管施工之利益?
第二題(改編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1號判決)
甲公司出賣一組「有機廢氣回收設備」於乙公司,乙公司則將該設備出租於丙公
司,並約定由丙每月支付租金60萬元。甲公司遂在乙公司之指示下,將該組機
器設備安裝於丙公司之廠區,並交付該設備於丙公司。豈料丙公司經營不善,該
組機器設備長期閒置於廠區內,竟遭工廠附近之丁無權占用。嗣後乙公司未依約
支付價金於甲,經甲公司催告未果,甲公司乃依法解除系爭設備買賣契約。
試問:25分
(一)甲得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或丙返還該組「有機廢氣回收設備」?
(二)甲得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其出租於丙每月60萬之租金利益?
乙得否抗辯:其與丙雖訂有租約,但丙因經營不善,根本未曾支付租金,致乙並
未實際收取每月 60 萬元之租金利益,而主張不負返還責任?
(三)甲、乙或丙得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無權占用該組閒置機器設備
獲得之使用利益?丁得否抗辯:1.該組機器設備長期閒置,本即無任何使用計畫,
其行為並未造成任何人之損害;2.其使用機器設備所獲致之利益,本即無返還之
可能,進而主張不負返還責任?
第三題
甲將其自行興建、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 A 屋出賣並交付於乙,乙
復將A屋自行出租並交付於丙。豈料丙竟因感情受挫而於A屋中上吊自殺身亡,造
成 A 屋因此成為凶宅,市場價值嚴重減損,閒置多時亦無人願意承租或應買。
乙不甘損失,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以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向丙
之繼承人丁請求損害賠償。
對此,丁則抗辯:1.A屋屬於違建,本即應遭到建管單位拆除,乙雖自甲買受A
屋,但甲、乙既未能辦理移轉登記,乙即非A屋之所有權人,其對A屋自不具
任何合法、正當、值得保護之權益;2. 退步言之,A屋雖因丙之自殺成為凶宅,
但並未因此造成A屋外觀形體毀損或任何物理性變化,亦未造成房屋使用功能
減損或喪失,其結構、功能均完好如初,難謂乙受有何權利之侵害;3. 自殺為
個人終極自由之選擇,刑法既未加以禁止,民事責任法上自亦非屬不法之行為;
4. 丙因感情受挫而選擇自殺,其一心求死、別無他念,根本無意造成A屋價值
減損,對於乙之損失難謂有何故意、過失可言。因此,丁主張乙不得因A屋交
易價格降低或出租收益減少,遽謂應由丙負責,丁自亦無須依繼承法律關係繼受
損害賠償義務。
試問:25分
乙、丁之各項主張及抗辯,有無理由?
第四題
甲、乙二人相伴多年,感情甚篤,雖然未結婚,大家卻都認為他們是一對人人稱
羨的夫妻。平常閒暇時,兩人常常一起光顧在家附近、由丙開設的庭園咖啡店。
丙另僱用18歲的丁擔任店長。丁平時工作勤勉認真、待人真誠懇切,深受丙之
器重、青睞,亦受到許多客人喜愛,此外,丁與甲、乙兩位常客亦十分熟識。某
日,甲、乙再度光臨咖啡店,豈料丁竟於送上的咖啡中摻入安眠藥,致甲、乙陷
入暈眩、意識模糊,丁又謊稱欲護送身體不適的甲、乙兩人回家,將甲、乙攙扶
至店外樹林內,以自店內攜帶出的水果刀將甲砍成重傷。乙見狀驚恐萬分,當場休
克失去意識。丁見甲重傷、乙休克,冷笑一聲後便回到店內繼續工作。
試問:25分
(一)甲得否就其為醫治重傷所支出的醫藥費,以及因重傷所生之精神痛苦,依侵
權責任之規定,請求丙與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丙得否抗辯:1. 丙與丁訂立
之勞動契約未曾獲得丁父母之允許或承認,並未發生效力,故丙、丁間並無僱用
關係存在;2. 丁所為者乃其個人之故意犯罪行為,顯已不屬執行職務之範圍,
不能要求丙為其負責;3. 丁平時工作認真,與顧客互動良好,丙根本無從預料、
防免丁會有傷害甲之行為,丙已盡其對丁選任、監督之能事,不應負擔對甲之損
害賠償責任?
(二)乙得否就其為醫治休克所支出的醫療費,以及因甲受重傷而造成乙情感上的
精神痛苦,依侵權責任之規定,向丁請求損害賠償?丁得否抗辯:1. 丁雖下藥
迷昏乙,但在樹林內只有砍傷甲,並未動乙分毫,乙陷入休克與丁之行為並無關
聯;2. 甲、乙雖然感情甚篤,但兩人既非法律上的配偶關係,乙即無任何身分
法益被侵害,自不得就其因甲受重傷所生之精神痛苦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