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04.2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付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X1於106年5月4日以自己一人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Y應將
甲地返還予X1、X2、X3等三人」。X1之事實主張略為;「甲地係由X1、X2、X3等三人於103
年12月共同繼承而來之財產;Y於104年4月1日承租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60萬元,租期
為兩年。詎料Y自106年2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甲地,至今仍然予以無權占
用」等語。Y則以:「伊於106年1月20日已向X1、X2、X3購買甲地,並已支付600萬元之價
金,雖尚未登記為甲地所有人,惟伊絕非無權占有」云云,資為抗辯。試問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何?是否構成訴之客觀合併?(10%)
(二)本件當事人適格是否欠缺?(15%)
(三)設X1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Y自106年2月1日起至甲地返還之日止,按月
給付60萬元予X1、X2、X3。是否合法?(35%)
(四)設本件係由X1、X2、X3共同起訴。
(1)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或必要共同訴訟?其判斷標準為何?(10%)
(2)如針對Y之答辯,X1陳稱:「伊等根本未同意出售甲地予Y」、X2陳稱:「伊於1月
30日確有收受Y交付之600萬元」、X3則陳述:「伊等確有同意出售甲地予Y」。法
院得否以X2未否認Y關於買賣契約之答辯(民訴280I)及X3與Y一致主張買賣契約存在
(民訴279I)為由,先行駁回X2、X3對Y之訴訟?(20%)
(3)如法院以X1、X2、X3與Y間之買賣契約存在為由,駁回X1、X2、X3之訴訟,僅X1上
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X2、X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