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李建良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年4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A於民國102年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嘉義市某路段途中,為撿拾掉落於車內腳踏墊之手機,
駛進嘉義市政府於民國90年6月1日公告設置之路邊收費停車場(路邊停車格),以利安全撿
拾。B為受嘉義市政府委託之開單員,適於該停車格邊,遂向A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計自
A駛進停車格、B開單員完成開單至A駛離,為時共1分7秒。A認為其係「行經」停車格,並
非停車,不應對其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欲提起行政救濟,請問:
一、A應以何者為程序標的,提起行政救濟?
二、A應以何者為被告,提起行政救濟?
三、A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
,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
停車場法
第12條第1項:「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
、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
嘉義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2條第1款:「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本府規劃設置之下
列停車場:一、路邊停車場 道路兩旁或一邊經核准設置之停車場。...」
第8條第1項第1款:「路邊停車場收費如下:一、以時計費者:...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二
十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規費法
第8條第1款:「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
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