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2 林明鏘 行政法 期末考

作者: V70078990 (半夜8豆夭)   2020-06-15 22:44:30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9.06.15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
試題:
一、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為經濟部工業局辦理「雲林離島式工業區麥寮工業專用港」開發案,
未遵守已審定通過之「變更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爱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及第23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工業局新台幣40萬元之罰緩,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處工業局
專責人員A環境講習2小時。請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分)
1、工業局是否得為被處罰對象(請從學理與實務分析)?工業局的故意過失應如何證明
?(20分)
2、工業局不服處罰,拒絕繳款且拒絕派員參加環境講習,依法如何對其強制執行?(20
分)
3、工業局對此等行政罰,依法得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分)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十六條之一或第十
七條之規定者。」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
)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
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
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
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二、
甲參加教育部109學年留學獎金甄試,成功被錄取(特定國家生(國家為北歐)),教育
部因此補助甲每年1.6萬美元,補助年限2年,供甲出國攻讀博士學位之用,惟其約定甲應
於6年內取得博士學位,且畢業後應於3個月內回國,並於國內服務至少2年。甲對於109年
6月15日辦妥與教育部之簽約手續。請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分)
1、此種契約性質為何?理由何在?(15分)
2、契約中規定:「獎學金錄取人應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前啟程出國,逾期喪失受獎資格
」,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北歐禁止外國人入境,致甲不能赴北歐,此時,甲或教育部
可否單方要求變更契約內容,容許其赴新加坡或紐西蘭攻讀學位?(15分)
3、若因疫情影響,全球各國均不能出境入境(即邊界管制),教育部遂因此取消甲之受
獎資格,甲依法應如何提起救濟?(10分)
4、甲取得學位畢業後,卻逾期未返國履行其義務,由於該契約上未訂有「自願接受強制
執行」條款,教育部如何對甲之強制執行名義?(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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