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0-1 張譯文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

作者: ShaEric63ck (叭叭叭)   2022-01-13 09:43:43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張譯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01/07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說明:
一、考試時間:13時20分至15時20分,共120分鐘,試題共2頁,滿分共一百分
,敬請把握時間,並請務必簽到。
二、僑生、外籍生,請在答案卷姓名欄中註明。
三、請附法律理由作答,但不必抄題。
四、可參閱不附判解的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五、試題不必收回。
第一題
甲為了發大財決定開始投資理財,在乙證券公司開設帳戶,從事股票基金等投
資。乙公司營業專員丙,利用為乙處理投資事務之便,向甲佯稱基金獲利預期
極好,提議直接由丙代客操作,以免錯失致富先機,甲遂依丙的指示,將開戶
印鑑、存簿、密碼皆由丙保管使用;詎料,丙境藉此盜領甲帳戶內所有兩百萬
元存款,捲款潛逃。
甲得知此事,遂依侵權責任相關規定,向乙、丙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惟乙提出
如下抗辯:第一、乙丙曾約定:系爭僱傭契約應經公證,始生效力。然而雙方
契約迄未辦理公證,丙並非乙之受僱人。第二、丙之行為純屬其個人犯罪,不
在乙所指示的職務範圍之內。第三、丙盜領存款,僅造成甲受有「純粹經濟上
損失」,因此不得依侵權責任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第四、乙早已再三叮囑
客戶及營業員「不得代客操作」。甲既然明知此事,當應自行負責。試問:
(一) 甲是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規定,向丙請求損
害賠償「200萬損害賠償」及「10萬元撫慰金」?請依不同請求權基礎,分別
討論。(40分)
(二) 甲是否得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向乙請求損害賠償?(25分)
第二題
2015年,甲公司承攬施作公館大學各大樓的整修工程,現場施工人員於架設「
以利特學院」裡的公共電話時,雖聽從施工圖及上級指令而架設,惟不小心錯
誤擺放方向,導致支撐力不足,隨時有掉落的可能,然而甲公司並未安排相關
檢查措施,故疏未發覺。2022年1月7日,就讀「法典學院」的研究生乙經過時
,竟被掉落的公共電話砸傷左腳,導致乙必須休養半年;在此期間的課輔助理
工作,也被迫只能留職停薪。試問:
(一) 由於乙不知具體特定的施工人員,遂以「甲公司未安排相關檢查措施
」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甲請求賠償:一、醫療費用30萬元
;二、半年留職停薪的薪水5萬元。試問:以上各項請求,有無理由?(20分)
(二) 假如乙係以「消保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為請求權基礎,結論是否
不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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