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針對此次事件的個人聲明

作者: a5378623 (黑雲)   2016-03-31 10:27:43
大家好我是黑雲,昨天和幾位知悉內情的人詳談之後,我決定就此收手,因為我的目的已
經達到,繼續糾纏只會造成反效果,所以我不會再繼續發文,也請不要再寄站內信詢問。
整件事情很簡單,我聽說學校有個強暴嫌疑犯,而且是個累犯,許多人明明知情,卻極力
掩護對外說沒有這回事,導致「疑似」被性侵或騷擾的人越來越多,我不知道大家是怎麼
看的,但我不認為這件事情可以用「無關公益的私事」輕鬆帶過。我也無法像許多人那樣
相信學代會和性平會可以妥善處理此事。因為不管他們做了什麼,很明顯沒有任何效果。
又有人認為,我的行為只會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我知道會有這個可能,但我也看到如果
放任事情繼續下去,只會有「更多的被害人」遭到傷害。
因此兩相權衡之下,我選擇公開這件事情,要求那些幫忙袒護的人承認此事的存在,就算
不公佈嫌犯身份,也要讓所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被害人的人有所警覺。同時,我也盡可能不
要接觸被害人的資訊,以免我在無意間透露,造成被害人的二次傷害--然而也就如部分
人所言,我不應該太小看鄉民人肉搜索的能力。
所以我決定收手,希望事情能在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之前停止。這也是因為,在經過一番
詳談之後,我才知道原來他們也不知道受害人不只一個,他們也表示雖然他們仍然不會同
意我的行為,但會對嫌犯的行為有更多的警覺。此外,部份板友的發言也讓我驚覺,儘管
有部分人還是堅持袒護嫌犯,但是我的行為只會成為他們轉移焦點的擋箭牌。
綜合以上考量,為了不要真的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以及成為部分人逃避質疑的藉口,我
想,我不再繼續過問這件事情是最好的處理,僅以此聲明在最後交代我的立場和想法。
作者: jasonku888 (鍵盤小滷味)   2016-03-31 10:29:00
炫耀文(誤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6-03-31 10:34:00
雖然圈叉讀書會那些人實在頗喝 但你何必跟他們一起沉淪
作者: anan401 (mars)   2016-03-31 10:34:00
考上很爽就算了(?)
作者: Poke5566 (戳戳5566)   2016-03-31 10:34:00
堅持袒護嫌犯? 都這種時候還想扣人帽子?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0:35:00
是真的算了,只是他們很關心我有沒有考上,想說順便說一下至於有沒有扣人帽子?反正之後我是不會再發文或回文了啦如果不滿意,就這篇文章讓你噓到滿意吧QQ至於沉淪喔,可能我比較自大吧,我覺得我拿捏得很好
作者: thesidearm (Adam)   2016-03-31 10:36:00
啊不就好可憐
作者: tdjpl (Jumping)   2016-03-31 10:37:00
恭喜正取XD
作者: bobi5566 (倒數三屆台大Intern)   2016-03-31 10:37:00
推,你有收手就好。雖然學代那幾個也是蠻噁心的
作者: QGC5566 (紮個馬尾OGC)   2016-03-31 10:39:00
可以還沒進來法律系就先黑掉了。乖,開始讀民總吧你~哪
作者: hsuzchan (子將薑薑薑)   2016-03-31 10:39:00
收手給箭頭,覺得在 NTU 版上這個議題討論過頭了...
作者: anan401 (mars)   2016-03-31 10:39:00
你現在知道你私訊流出去的資訊有多少嗎?我看倒是已經失控了,好啦,彼此都有等量的美的感受。
作者: sas90711 (sas90711)   2016-03-31 10:40:00
紅的喜氣
作者: QGC5566 (紮個馬尾OGC)   2016-03-31 10:40:00
哪天被你肉搜過的人成為你的助教就好笑了。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6-03-31 10:41:00
結果上 我看兩邊一樣是傻子吧<<< 這樣會被告嗎 XD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0:41:00
我有控制啊,當然不能說都按照我的預期發展啦...不知道囉,但我確定如果你被告,不會是我告的就是了XD
作者: wulaw5566   2016-03-31 10:44:00
最後根本炫耀文...
作者: jjjohnny1282 (伏特加菲貓)   2016-03-31 10:45:00
明年柯法所跟法研所會很精彩
作者: skyrie (史蓋瑞)   2016-03-31 10:49:00
nice
作者: Poke5566 (戳戳5566)   2016-03-31 10:49:00
你以為真的到個歉傷害就會消失?然後就可以繼續理直氣壯打稻草人?悔意呢?歉意呢?雖然說這完全於事無補但我完全感覺不到你有任何一點
作者: tsea87 (thunder bro)   2016-03-31 10:50:00
作者: Poke5566 (戳戳5566)   2016-03-31 10:50:00
不用查了 這隻是jujustine83的小帳分身
作者: juststar05   2016-03-31 10:51:00
歡迎加入親友團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0:52:00
我說了,那都不是扣帽子也不是稻草人,但我不會把證據給你所以你不滿意我的回答,選擇相信他們,那就噓我吧我沒辦法然後,我很困惑你說的「傷害」是什麼耶...有可能造成二次傷害,我同意。所以為了避免真的造成二次傷害,我決定不再吵這件事情。那你說的傷害是甚麼?你有管道知道受害人是誰,並且他表明受到傷害了嗎?
作者: deltarobot (翻出來比大隻小隻啊)   2016-03-31 10:55:00
這不是你個板
作者: h3178378 ( ̄▽ ̄)   2016-03-31 10:57:00
少假了
作者: chris0701 (Quasimodo)   2016-03-31 11:00:00
破壞皇城內的和諧 不可饒恕
作者: ScaryDriving   2016-03-31 11:00:00
調查、討論228會造成受害者二度傷害,過去都過去了別追究了好嗎?
作者: clairehsieh (manu20forwin)   2016-03-31 11:01:00
作者: cmk5022   2016-03-31 11:04:00
原來是累犯喔?幫忙掩蓋事實的怎麼有臉拿保護被害人來當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1:05:00
228其實不能類比啦,因為要求調查的有的是家屬但我不是受到被害人請託才來吵這件事情,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6-03-31 11:06:00
228相關研究與調查一樣會顧及到隱私的問題呀
作者: stchiu (St.Chiu 2.0)   2016-03-31 11:10:00
恭喜學長~
作者: sheldon (謝爾頓)   2016-03-31 11:11:00
其實我一直想問你幹嘛換帳號推文
作者: mumu5129 (rockaddict)   2016-03-31 11:11:00
喔。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1:15:00
因為可推可噓可箭頭,我覺得比較爽沒有親友團噓就箭頭,有的話就自己推回來,爽~~
作者: lwlt1995 (seyaku)   2016-03-31 11:17:00
說真的 犯人是累犯 這樣還待在學校沒問題嗎@@
作者: joeydai (dieErholung)   2016-03-31 11:19:00
作者: arielchenx (ArielC)   2016-03-31 11:20:00
恭喜你加入親友團~
作者: skyp (金針菇)   2016-03-31 11:31:00
科法所要念好念滿噢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03-31 11:33:00
竟然是累犯....
作者: paulpengtw (聚丙烯)   2016-03-31 11:34:00
何不公布?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3-31 11:37:00
有累犯你說了算,有護航你說了算,然後證據甚麼都恩恩我不能說,要保護被害人,如果你覺得性平會也在包
作者: skyp (金針菇)   2016-03-31 11:38:00
你真是從頭到尾都沒搞清楚狀況誒xDDDD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3-31 11:39:00
庇,支持你去戰他。
作者: nico5516 (又是ぴょんぴょん的一天)   2016-03-31 11:41:00
科法也要念四年歐 cp值不太高
作者: mn228426 (mn228426)   2016-03-31 11:42:00
喜氣
作者: hoshizora (春與修羅)   2016-03-31 11:42:00
笑死人,你是什麼立場?檢察官?刑事訴訟法唸過沒?
作者: s900098 (冰冰的)   2016-03-31 11:51:00
恭喜~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01:00
某企鵝那你為什麼相信沒有累犯沒有護航?不也學代那群人說甚麼你就信甚麼了嗎?
作者: fuliiioops (翹翹)   2016-03-31 12:01:00
呃聽說疑似
作者: tafnini   2016-03-31 12:05:00
超噁心,ㄧ開始用"聽說","疑似"開頭,最後被質疑是否會有二度傷害的問題時,再跳出來說你其實早就知道內容了,趕快發個文說你要收手,但連個道歉都沒有 噁心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07:00
不用那些字眼會被告啊,我也是要保護自己嘛然後我到底要道歉甚麼?我傷害到學代會的玻璃心嗎?
作者: kastalian   2016-03-31 12:11:00
"為了不要真的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 對可能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而道歉,為了增加他人肉搜被害人可能性而道歉對於這些事情的道歉,對你來說很困難嗎?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14:00
為什麼我要對「可能發生但沒發生」的事情道歉啊?
作者: kastalian   2016-03-31 12:14:00
懂得保護自己但卻對於他人可能受到的傷害如此輕忽
作者: chicken08 (區肯)   2016-03-31 12:18:00
紅的喜氣
作者: johnsonCL (強森西)   2016-03-31 12:19:00
發完一堆信再發個收手文,我也是醉了
作者: g81915 (听楓瀲雪)   2016-03-31 12:20:00
簡單來說就是你不相信性平會,所以要把整件事攤出來公審
作者: johnsonCL (強森西)   2016-03-31 12:21:00
「我自認能做的都做了不大可能傷害到誰」呵呵
作者: lovetmac01 (lovetmac01)   2016-03-31 12:21:00
哈哈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24:00
某人又知道我發一堆信了,是不是「聽說」啊?你有證據嗎?沒有證據就不要造謠喔,也不要雙重標準喔~~
作者: clothj21194 (XD)   2016-03-31 12:26:00
假收手真炫耀 紅的喜氣點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03-31 12:26:00
所以你沒有發信? 拜託不要再硬拗了 科法所有你真好玩
作者: kk13942001 (橘色的加州陽光)   2016-03-31 12:27:00
恭喜你
作者: hoshizora (春與修羅)   2016-03-31 12:32:00
整理一下你的發言後寄給李老師和王老師好了(哈欠)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33:00
應該早就有人整理並且寄了吧zzz拿這事情威脅我不是一兩天的事了啦~~
作者: lyviasun (:))   2016-03-31 12:34:00
真心祝福你之後人生幸福美滿,活好一點比較無心傷害別人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34:00
唉呀,我質疑別人說話不講證據,就是硬凹??你們質疑我沒證據,就是好正義好棒棒??這種雙重標準我真的難以領會啊~~
作者: h3178378 ( ̄▽ ̄)   2016-03-31 12:37:00
別再自己推自己了 寂寞boy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37:00
我已經好幾推都選箭頭了吼,讓我偶爾自推一下嘛我又不像學代會有好棒棒親友團可以護航QQ
作者: hoshizora (春與修羅)   2016-03-31 12:38:00
這麼覺得自己站得住腳的話,這也算威脅嗎?(煙)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38:00
呵呵,我怎麼知道你們的「整理」是哪種整理呢?
作者: hoshizora (春與修羅)   2016-03-31 12:39:00
會覺得是威脅的話,其實就是心虛吧?呵呵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39:00
整件事情下來,多少謊言,多少雙重標準,自有明眼人啦
作者: cmk5022   2016-03-31 12:41:00
說要整理發言寄給系所教師的心態還真健康呢
作者: hoshizora (春與修羅)   2016-03-31 12:42:00
提供公開資訊有什麼問題嗎?這是私訊還是信件嗎?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03-31 12:43:00
所以你到底有沒有寄信 你說嘛 不要迴避問題
作者: hoshizora (春與修羅)   2016-03-31 12:43:00
阿我幹嘛跟上站才112次的分身講這麼多哈哈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44:00
好奇怪喔?不是沒有證據其他就都不重要了嗎?我沒有迴避問題啊,是你們說沒有證據就不用回應耶你拿出證據,我再回應,這是你們說的啊,我哪有迴避問題
作者: cmk5022   2016-03-31 12:46:00
不就想藉教師之手給人好看 我看跟支持國家殺人的有九分像
作者: chris0701 (Quasimodo)   2016-03-31 12:49:00
反正大家了然於心 ㄏ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03-31 12:50:00
你自己都發文說要私下寄信了 我拿你自己的話質疑你難道不是證據你不用回應 ? 自我揭露證據就不是。你進到科法所要好好讀讀刑事訴訟法啊!
作者: hoshizora (春與修羅)   2016-03-31 12:53:00
邏輯好棒啊小朋友,法律系教授是手足?不會自己判斷?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2:55:00
對啊,自我揭露不是證據,你們說的啊,學代會聲明不是證據這又不是我說的,你去叫你的朋友好好讀刑訴吧我都是按照你們的標準耶,怎麼又變成我錯了呢??
作者: cmk5022   2016-03-31 13:06:00
h惱羞唷 說說你想寄給教授幹嘛啊 一起獵巫^^?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03-31 13:07:00
你不要拿別人的標準來回應 你把對你所有批評的人都想成同一個人 在打稻草人我拿你自己的話來問你 你為何不回應?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13:12:00
那你先說,你認不認同這些標準?沒有證據就不用回應,你認同嗎?還是你認為沒有證據也要回應呢?如果你的立場一樣,就是同一個人嘛雙重標準就承認吧,我要去睡覺不理你了因為我知道承認自己錯誤有多難,這我能體諒啦我也是花了點時間才承認可能會超出控制所以收手的但我不期待你能和我一樣囉,掰~~
作者: hoshizora (春與修羅)   2016-03-31 13:22:00
提供資訊啊,連中文看不懂就沒辦法啦,加油好嗎?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03-31 13:24:00
沒有證據不用回應 我認同 所以我拿你的話當證據問你快回答啊 不敢回答就說 直接扣帽子的人真厲害
作者: cmk5022   2016-03-31 13:29:00
特地提供資訊給教授幹嘛 一起公審?跟黑雲有什麼差別^^?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03-31 13:29:00
科科 你自己都承認你的做法錯誤了 為何不用道歉
作者: hoshizora (春與修羅)   2016-03-31 13:43:00
提供教授資訊=公審這種邏輯還能講下去,恥力真高*^^*
作者: superpuppy (長興街梁朝偉)   2016-03-31 13:51:00
將軍 恭喜你。
作者: sas90711 (sas90711)   2016-03-31 13:57:00
常山強者
作者: cmk5022   2016-03-31 14:05:00
噗 不然你說「提供資訊」給教授要幹嘛?先照照鏡子好嗎^^還真像氣急敗壞找認識的老師撐腰的小朋友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3-31 14:18:00
我其實沒看過你說的學代說沒這件事的那篇文,只是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有證據證明前,本來就應該推
作者: yankees9499 (噗希男孩)   2016-03-31 14:19:00
歡迎加入法律系的大家庭!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3-31 14:19:00
定為無罪,這與學代說什麼無關。
作者: kk502 (kk)   2016-03-31 14:41:00
你兩相權衡後選擇公開?這又不是你能兩相權衡的事情,到現在還不懂?
作者: SUJO (Menorah Wen)   2016-03-31 14:53:00
還好你上了,希望你有天回頭看會發覺自己錯得多徹底
作者: kk502 (kk)   2016-03-31 14:55:00
然後抓著袒護嫌犯這點一直打我真的不懂...保密不是要袒護
作者: greta1994 (小夏)   2016-03-31 14:56:00
祝你讀好讀滿
作者: kk502 (kk)   2016-03-31 14:59:00
(怎麼被吃文...)保密不是要袒護嫌犯,是要保護嫌犯。會有身分保密義務不只是要保護被害人,而在調查程序以前嫌疑人根本不是犯人,保密是對他最基本的保障,不是施恩或袒護。就算調查完確實有加害事實好了,甚至都還要考慮到被害加害雙方回歸社會的需求,細緻地處理公開資訊,小心翼翼守護事件中的當事人。不是確有其事,就可以抓住這點恣意傷害他們。
作者: sergiorossi (那個男子)   2016-03-31 15:07:00
你哪位啊?聲明?還真是跟邱丞正講的一樣
作者: Chhtaiwan (Chhtaiwan,Circ25th)   2016-03-31 15:14:00
推停止這行為,恭喜上榜,望之後行事三思。
作者: zxcvbnm9426 (歇斯底里一匹狼)   2016-03-31 15:43:00
像小孩
作者: stephany0121 (Ste)   2016-03-31 16:00:00
13希望你進來後能學到一點東西,恭喜正取。按到,晚點補推
作者: hoshizora (春與修羅)   2016-03-31 16:14:00
公開資訊有什麼好不能提供的?讓老師多認識新同學不好嗎心虛嗎?呵呵。扣這種帽子只反映出你現在的氣急敗壞呢
作者: zxcvbnm9426 (歇斯底里一匹狼)   2016-03-31 16:17:00
年紀大了不要那麼小家子氣
作者: e24983143 (abu8066)   2016-03-31 16:20:00
欸版主又有人開分身推文耶。,不處理嗎
作者: wendyhsu (Wendy)   2016-03-31 16:25:00
作者: rainygrass   2016-03-31 16:33:00
這是上榜感言?
作者: jetrider (傑特萊德)   2016-03-31 16:37:00
...........
作者: danieljou (あ~つ~)   2016-03-31 16:37:00
紅的喜氣,歡迎加入你鄙視的親友團XD
作者: obelisk0114 (追風箏的孩子)   2016-03-31 16:47:00
黑雲一定要見紅一下
作者: cheug0653 (Tiny Orbit)   2016-03-31 16:52:00
怎麼辦 在霖澤萬才無法上廁所 廁所裡都是人啦
作者: cmk5022   2016-03-31 17:10:00
h讓老師認識新同學這種笑話還是講給你自己聽就好啦 XD學人家硬拗只是突顯你更丟人而已^^
作者: innightmare (teleny)   2016-03-31 17:13:00
重點是你憑什麼公審吧
作者: oas1008 (oas1008)   2016-03-31 17:17:00
不太能理解把這件事揪出來滿足自己好奇心,能達到什麼警示目的
作者: NTUTM04 (TM終號機)   2016-03-31 17:17:00
I get on a long long train
作者: blue1994t (肥阿)   2016-03-31 17:50:00
聽說 疑似
作者: gn00291010 (居恩)   2016-03-31 18:10:00
.....?
作者: JamesBondDai (戴PP)   2016-03-31 18:23:00
恭喜正取喔 考這麼多次 不簡單 希望你法律能重新學好。
作者: ying831203 (隻隻)   2016-03-31 18:29:00
紅喜氣 恭喜正取
作者: Xeraph   2016-03-31 19:27:00
噁心
作者: dailylily (Easy)   2016-03-31 20:09:00
我也是醉了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6-03-31 20:21:00
太噁心了,不是你要的效果就是沒有效果
作者: jetrider (傑特萊德)   2016-03-31 20:23:00
再噓一次
作者: brian980466 (brian)   2016-03-31 20:57:00
在你發一篇有用的文之前 看一次噓一次署名ok 但你考上哪裡很重要?
作者: p50042220 (Penny)   2016-03-31 22:05:00
希望你進來法學院後還能堅持你的正義觀跟教授論戰喔>.^
作者: jujustine83 (很紳士的錢)   2016-03-31 22:16:00
很噁心 真的很噁心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22:25:00
欸說認真的,你一直不相信我說的,然後說我很噁心但我還是很好奇,如果你知道這都是真的,換作你會怎麼做?仍然堅守不傷害被害人的底線,然後看著更多人被傷害嗎?或者你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可以給我參考?
作者: ultralarge (特大號)   2016-03-31 22:35:00
自以為正義 就噁心啊
作者: lyviasun (:))   2016-03-31 22:52:00
事情是真的不代表你可以這樣做,不然性平會保密搞笑的?你可能不信任性平會但是性平會的法規還是法規,你難道不信任的是法規?一個要念法的人試圖踩邊線去違反保密規則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22:55:00
我說的「假使」事情是真的,不只是性侵而已還有累犯,以及性平會拿他沒轍這兩點我以為,不拘泥惡法應該是普世認同的觀念吧?不然衝撞行政院也違法啊...
作者: lyviasun (:))   2016-03-31 22:59:00
那也要這條是惡法啊!你真的認為性平會案件不該保密?大家都可以知道加害者、被害者跟事情經過?最討厭雙重標準的人為了報復都可以自己雙標了哈哈。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23:03:00
你沒有接受我的前提啊...我說了,我的前提是,有性侵,是累犯,性平會無法處理我的判斷是,這時候「絕對的保密」就是有問題的法條我知道你不同意,我現在就是想請教你應該怎麼辦啊但你又一直不接受我的前提,那根本沒得往下討論嘛...當然我得說,如果不接受我的前提,那你說的是對的
作者: brian980466 (brian)   2016-03-31 23:10:00
樓上是分身帳號??
作者: 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   2016-03-31 23:14:00
恭喜恭喜
作者: lyviasun (:))   2016-03-31 23:16:00
你的判斷。你有想過你判斷錯了該怎麼負責嗎?我說的判斷錯誤不是這件事情的真偽,而是你的行為。你自以為是遵守你的判斷,會傷害多少人?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23:17:00
靠杯喔...所以我再問你,不然你的判斷是甚麼啊?一直說我錯了我錯了,我也誠心的接受這個可能想要知道那你認為甚麼是正確的判斷然後你又一直說我錯了,到底是怎樣啦囧如果只是想要發洩情緒數落我,那就不用浪費大家時間了
作者: 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   2016-03-31 23:18:00
還沒吵完啊?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23:19:00
啊就我認真想要反省,結果沒人鳥我啊,覺得難過QQ
作者: lyviasun (:))   2016-03-31 23:20:00
在沒有正確作法之前,也不會像你一樣拿對當事人不可逆的傷害來實驗自己的正義。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23:21:00
所以你的意思是,你沒有答案,所以甚麼都不做?
作者: thechang (å—¨)   2016-03-31 23:22:00
給推
作者: lyviasun (:))   2016-03-31 23:25:00
我有答案啊,性平案件本來就該保密,任何散佈的行為都很噁心。你不相信這個答案而已。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23:33:00
所以你覺得保密最重要,即使你明知會有更多受害者?我要知道的是這個答案,不只是行為,而是如何面對這個後果
作者: Redfight (海枯石沈憂患深)   2016-03-31 23:37:00
真有趣,一件事可以被你從零講到有一個性侵犯然後最後變成有一票受害者,你要不要考慮去報名參加說故事比賽啊
作者: lyviasun (:))   2016-03-31 23:39:00
你是神?知道一定會有更多受害者?別說現在只是嫌犯(應該吧我不像你知道內容呵呵),就連性侵犯法院也不會昭告天下他是性侵犯啊呵呵。而且您都能從哲學考上科法,要不要讀讀心理學看能不能有同理心一點。如果真的有受害者的存在,他看到這件事情被熱熱烈烈地討論就是傷害了。哪是你那麼輕鬆一篇告誡大家不要散播資訊能彌補的?
作者: thesidearm (Adam)   2016-03-31 23:48:00
你說惡法就惡法,猛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23:55:00
你又跳回去不承認我的前提了...我最後再說一次,如果你真完全不想認真討論,那也沒差,就這樣吧有性侵,是累犯,一職有更多受害者,性平會沒有辦法
作者: MIKEmike07 (加油!)   2016-03-31 23:56:00
@_@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1 23:56:00
這個時候你選擇遵守絕對保密的原則,然後呢?不要再說什麼我是神啦這種嘲諷的話了,我們就討論假設假設是這樣,你的態度還是一樣嗎?我只想知道這件事情
作者: lyviasun (:))   2016-04-01 00:01:00
一樣。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4-01 00:03:00
所以你認為避免一個人「可能」被二次傷害和許多人確定被傷害來比較前者比較重要?或者你比較不出來,但是遵守規則?那這時候又如何去說誰是對的誰是錯的?
作者: 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   2016-04-01 00:54:00
樓上寫什麼?
作者: applebob (applebob)   2016-04-01 01:28:00
笑死 用怕有更多受害者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作者: ying831203 (隻隻)   2016-04-01 01:49:00
不要再自以為正義了好嗎
作者: CKNTUErnie (德田田馥甄)   2016-04-01 03:00:00
@@
作者: bigfish0330 (拉拉宇)   2016-04-01 06:26:00
你這篇面試的時候應該一起附上給老師們
作者: h3178378 ( ̄▽ ̄)   2016-04-01 08:57:00
☁☁☁☁☁☁☁☁☁☁☁☁☁☁☁☁☁☁☁☁☁☁☁☁☁☁☁☁☁☁☁☁☁☁☁☁☁☁☁☁
作者: standoutside (外面站)   2016-04-01 10:07:00
低級
作者: bensonpcps95 (B哲)   2016-04-01 23:42:00
讚讚讚,還好我要畢業了
作者: AndyYoYo (安迪佑佑)   2016-04-02 00:07:00
你是最正義ㄉ
作者: ray7677849   2016-04-02 00:43:00
歡迎,這裡很親友喔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6-04-02 04:47:00
結果講來講去都是各種假設 真是令人失望不過想暢所欲言卻不想背負責任 倒也是人之常情吧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4-02 15:44:00
不想要假設就只能私下談啦公開討論本來就有限制嘛可使我要私下談又被各種靠杯那就只能讓大家都失望啦~
作者: lwsun (大叔)   2016-04-06 07:04:00
想不到黑雲還在,來朝聖一下
作者: ojo32 (古風里戰神)   2016-04-06 15:57:00
看到最後一行覺得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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