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生活助學金不合理的條文

作者: NTUnion (台灣大學工會)   2016-06-28 03:24:03
    各位勞工、同學晚安,本個案狀況即是自教育部從去年來推動學習勞動雙軌
  制以來,工會最不樂見的狀況。因為學習是一種主觀狀態,很難被客觀的操作定
  義框出一定範圍。當發生爭議時,便會產生(勞雇、師生)各說各話的狀況。
    為了解決愈來愈多假學習、真雇傭的爭議,或者勞動條件被任意降低卻無從
  對抗,工會一直主張以雇傭為原則、學習為例外的制度結構。在總是被包裝成大
  學自治及教授治校的不對等師生關係下,一方面是對於學生或勞工舉證責任較輕
  、制度上有利勞方,另一方面則是期望以制度誘因來修正(nudge)學習關係被
  濫用的狀況。但本議題在教育部及大學校長相關利益團體的角力之下,去年仍被
  強行通過了漏洞百出的學習型助理類型。
    回到原PO的問題,工會目前正在做的事情仍是盡可能防堵學習型助理被濫用
  的狀況。礙於勞動法的學理及實務操作,遇到糾紛是以個案處理為主,要累積夠
  多個案才有可能進一步證明該制度的問題。除了PO文之外,如果您還有心力,可
  以採取以下幾個方式:
  1.順手填寫學習型助理檢舉表單,成為我們向教育部及勞動部施壓的個案。
   https://goo.gl/rGEplG
   
  2.下周一上午大學勞權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施壓教育部,歡迎出席聲援。
   https://goo.gl/zOg0tS
   【工作變學習,助理都完蛋】
   時間:7月4日(一)早上10點00分
   地點:教育部
  3.和工會合作直接成為個案,我們會協助您蒐證,進行勞動檢查。
    勞動條件的改變不是只有靠工會衝在最前頭,如果有任何人也願意多出一點
  點力,不論是成為個案、參與組織,或者成為會員來讓工會能夠運作下去,這些
  改變的可能性會更大。
※ 引述《XXXGAY (我老公是張孝全)》之銘言:
: 標題: [校園] 生活助學金不合理的條文
: 時間: Mon Jun 27 23:49:3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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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從本學年開始分流為勞僱型和學習型助理後
: 生活助學金也改制為服務學習
: 但實際上卻有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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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為服務學習,實為勞雇關係
:
: 為了規避勞健保,生活助學金以服務學習包裝,但實際上就我工作的單位
: 也有勞僱型的助理跟我做一樣的工作,都是完成單位承辦人指示的工作
: 明明實質上都是一樣的,為何領生活助學金的同學沒有像勞僱型有各種保障
: (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指揮監督關係),同時從雇主處獲有從事上述勞動對價
: 之工資對價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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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時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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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學習助學金規則第六條: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每日參與生活學習時間以不超過四節課
: 為原則,每月生活學習節次以四十節課為上限,核發助學金6,000元。生活學習時數與本
: 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
:
: 然而就我工作的單位的理解,認為就是要做到每個月40的小時,否則就有虧到的感覺
: 如果一個月沒有做到40個小時,就要求學生在之後月份或是暑假補滿,此舉明顯違反
: 規定,有明確對價關係,我有跟單位提到不能這樣遞延時數,但單位卻跟我裝傻QQ
:
: 還有規則寫每日上限四小時為原則,那請問超過四小時怎麼辦?更進一步超過八小時呢?
: 勞僱型助理依照勞基法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有加班費,而生活助學金一天工作十幾個小時
: 都沒問題嗎?
:
: 更超過的是單位排班為了規避時數上限,而排成早上1-3節,中間說是休息時間,下午
: 再排1-3節方式(例如早8-10點,下午16-17點),中間時段雖然說是休息時間,實際上還是
: 要在學校備勤,等於單位吃掉學生的時數,將原本需要一天的工作壓縮到一半時間內,這
: 對於學生並不合理。
:
: 還有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也沒有任何針對用人單位的處罰規定,以至於單位有恃無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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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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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提到這麼多問題,難道我們學生能跟用人單位說不嗎?實際上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雇
: 生活助學金的學生,依照規則第八條規定:受領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次月起不予核發
: (三)當月完全未參與生活學習活動者。
: 這代表用人單位不爽學生只要在一個月不讓學生參與工讀,就可以趕走不配合的學生
:
: 還有勞僱型助理有勞保,工作遇到傷害有職災補償,但領生活助學金就沒有這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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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目前覺得非常不合理的部分,在NTU版上和大家分享,希望有更多人注意到
: 就像華航空服員爭取自己的權益,我們學生該有的權益也不該被剝奪
: 也希望福利部或是台大工會看到可以幫我跟學校反映(我有寫校務建言但應該沒用吧= =)
: 我知道星期三有兼任助理座談會,但我有事沒空出席,希望福利部或工會有人出席可以
: 幫我發聲QQ
:
: PS 我覺得學校要立即停止所有超時學生的工作,對於過去參與學校聲稱的服務學習者
: 應該認定到底算不算有僱傭關係,該補的勞保也應該補
:
作者: smartken   2016-06-28 10:54:00
作者: wanson (望生)   2016-06-28 11:06:00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06-28 1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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