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板規
1-14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含回覆公告),
違反者水桶七天,並由板主代為更正標題
多次累犯者加重水桶兩倍,文章刪除並退回。
文章節錄
作者 hiu (閉關自守) 看板 NTU
標題 Re: [討論] 關於發文上限的問題
時間 Thu Sep 28 21:17:03 2017
hiu 水桶七天 公告後執行
作者: lovecat11070 (我的床上有一隻貓!) 2017-09-28 22:52:00
我和p板主討論過並支持這次的判罰 上篇公告已經提醒
作者:
e920528 (Evis)
2017-09-28 23:21:00他最開始是回復公告沒錯
作者:
nahema (Sandalphon)
2017-09-29 00:24:00coooooooool~
作者:
JoJoWo (想想你自己)
2017-09-29 00:45:00coool~ 真是個呵呵的版主不對 我抱歉剛剛的言論 版主辛苦ㄌ
作者:
iqnine ( )
2017-09-29 11:41:00板主可以看編輯紀錄
我原本還以為四樓是指現在的標題 現在的標題板務分類的確是我改的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17-09-29 12:13:00雖然是Re:但是既沒有引用原文,又沒有用公告分類,回覆公告的認定標準好像太寬了點?如果文章中本來有挑釁字眼,那要處罰應該是要以針對板主的該挑釁字眼處罰,而不是用這種連第三者看起來都莫名其妙的處罰方式。最近已經有兩個算是爭議判決的判決……了吧。須要複決?任何一篇文章,我都可以在初次回文的時候不經後續編輯就把文章外面和裡面的標題改成我想要的樣子。j大唯一的理由有點薄弱就是了。唔,需要示範和步驟教學嗎?
V大不覺得自己偷換概念硬拗的有點不太好看嗎?既然你都說了 沒有引用原文 沒有公告 那他自己開一篇類似版主修改的標題不就什麼爭議都沒有?用R:不就是在回覆對方的原文 不然R:幹嘛?V大可以教我一下 R:又不是在回覆原文 那R:的用意又是什麼?或者你很堅持R:不叫回文 那我再另外問一下 h大原文裡面清清楚楚寫的 他「回文的就是公告文」希望你可以看清楚原文的內容 而不是只是質疑版主的判決我這樣說吧 上次版主禁討論串 難道不能換個標題再繼續討論?這樣如果討論仍然踴躍 版主如果繼續禁討論串 完完全全就是版主的問題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17-09-29 16:35:00我是覺得在抗議各種事情的時候,稍微踩線都是正常情況。本來一個總統的行程就不不該被干擾,但為了陳情、為了抗議,使用稍微激烈一點的表達方式也很常見(當然也會有個度)。像h大就用了新分類,以持守那個「度」。至於R:的用亦當然是(更正:用意)為了表達抗議。其中最激烈的就是那句類似「來桶我啊笨蛋」這種感覺的句子,有挑釁意味,但沒有回覆公告文的事實。所以不適合用不適當的板規來處罰。我完全沒有覺得不好看喔。畢竟沒有偷換到啥概念呢……
討論板務完全沒有問題啊 可以開一篇新的文章站規也有保障板眾討論板務的權益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17-09-29 17:00:00我覺得禁用[公告]應該是為了避免板友看錯公告文,只要沒有
但是今天板規就說不能回覆公告了 回覆也有包括公告中的內容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17-09-29 17:01:00這個疑慮,其實標題要長什麼樣子、要開新文或回文這一類事情應該沒有特別限制才是。如果不能回應公告的內容,那不管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17-09-29 17:03:00是支持或反對都只能選擇推文嗎?因為即使發文,只要回應到公告,不就是回覆公告了嗎?我覺得走邊線是採用比較激烈的方式抗議板主您。其實內容除了挑釁字眼以外都不屬無意義。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17-09-29 17:07:00然後桶2週以上。(沒錯吧?)不過也有鄉民複決條款這個補償措施,而這是其他條文所沒有的。
啊你開一篇板務檢討版主很困難嗎@@硬是要用違反版規的方式去挑戰明明可以有更理性的方式去表達對於版主的異議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17-09-29 18:36:00可以有啊,但,也可以不啊。重點不是選擇了什麼手段,而是要罰這個手段的時候,引用條文的合理性。
作者: lovecat11070 (我的床上有一隻貓!) 2017-09-29 18:47:00
R:的用意為了表達抗議 你自己都說了我同意判決的理是 你可以表達抗議 但是同樣的也請尊重這個抗議帶來的後果不過H大已經向上申訴了 V大跟J大冷靜XD我覺得這次申訴或許也可以作為板規1-14的釋疑 這次爭議主要的點比較像是板友對於1-14的解讀不同,也有可能是我們過度解讀 那我們會再依照申訴的結果作為未來相關判罰的標準與依據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17-09-29 23:14:00l板主抱歉,不過我只是覺得較適合的條文是1-11而非1-14。因為回文也能:回另一篇文,編輯文章的同時修改內外標題。這樣就完全不是回公告文,而是另一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