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7 00:37:30學代會會不會跳出來太快了一點?
關於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這點 到現在教育部都只敢開記者會說
還不敢在相關的公文上作為正式的處分或文件的一部分
要知道關於違法兼職
兼行政職者 有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公懲會由公懲會判決
不具行政職之專任教師
應該由教評會審議
亦即決定違法兼職的權責機關並非教育部
如教育部最常提到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34條 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兼職
及
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教師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至於學代的邏輯:因為很久沒有校長所以應該重遴選比較快
然而依遴選程序最快也要在跑半年,然後選出來後教育部不見得
會同意,畢竟有前車之鑑 遴選結果仍需教育部同意若教育部不同意
那又是無限LOOP了喔
因為重啟的前提就是教育部可以同意或不同意遴選出來的人選....
相反的,如果教育部通過那麼台大立刻就有校長了 不用重選XD
而所謂管中閔違法教育部依然可以送監察院或台大教評會審議
作出個決斷XD
PS. 不負責猜測,教育部星期五寫不出來退回的法律依據
現在打算發起與論了一方面由學代"代表學生"主張重啟
另一方面由政治人物呼應完全跳過"法律"
教育部星期一應該會說連學生都認為管違法支持重啟、
遴選委員會應該尊重學生的意見
他們也不用在下違法的處分 由校園自主重啟
然後發言人會說你看這才是大學自治由大學生發起
不是只有我們教育部這麼說、我們是站在學生這邊支持大學自治的XDDDD
作者: minimaker (MiniMaker) 2018-05-07 00:43:00
可悲的學生會學代會
作者:
aniesway (jownshown)
2018-05-07 00:44:00有些人不能說的話要讓有些人來說,團隊合作,懂?
作者:
gdfhy1 (Puffin)
2018-05-07 00:45:00唉為了以後就業著想趕快現在跳出來
作者:
demonlogy (HammerOfWrath)
2018-05-07 00:45:0027/94 x 6.1%=1.7%的台大學生同意重啟遴選還是學代會長 is the Senate?白卜庭都還高票當選議長喔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7 00:48:005月12日又要開校務會議了 學生會決議能凌駕校務會議嗎
作者:
aniesway (jownshown)
2018-05-07 00:51:00先發聲明後開會討論的學代會在文內檢討先聘用後發函的學校
事證明確! 好 拜託教育部趕快行政處分文快下來 嘻嘻要堵住職業學代的嘴 就是嘴他們主子不敢下行政處分文直接點死穴…
作者:
dlmgn (髒話之王者)
2018-05-07 03:32:00第十三款如果教評會部解聘也沒違法啊而且這個決定還不用教育部核准欸= =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8-05-07 04:34:00教育部你就發個公文命令台大重辦校長遴選嘛 這麼簡單都不會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7 05:18:00現在學代會都比教育部敢寫法律見解來拔管,教育部連弄法律研析都不敢署名誰寫的,不如教育部請學代會代表筆發行政處分公文不就好了
作者:
rogergon ( Aquila)
2018-05-07 06:14:00這只是一些學代搞出來的,連臨時會都沒召開吧?學代會校務委員會不等於學代會。
作者: Boernice 2018-05-07 07:45:00
你寫得很棒!
現在不就有老師嗆說挺管的都不給人講話XD還說什麼這是老師們自己發動的世代戰爭?分明一看就是找學生出來鬧事用
作者:
sean50301 ( (づ′・ω・)づ)
2018-05-07 08:46:00一直以為學生會學代會只是選出來供奉而已欸
BTW 學代提取消遴委會排除教育部………其實是為了“重新遴選”幫教育部解套…嘻嘻職學代與教育部目標一致 只要能重新遴選解套…不計一切代價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07 09:04:00本來就應該要取消遴委會支持教育部吧?
這是計…如果是排除教育部委員不重新遴選那ok 如果要重新遴選就不單純了教育部只要學校“自動重新遴選”就不用發“行政處分”…等於解套…所以職學代才會開始帶這個風向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5-07 09:12:00你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條,怎麼沒引第3項XDDDDD校長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唷
某人不是自稱是民進黨第一線……我懷疑記者根本沒聽錯 蘋果綠報怎可能聽錯
作者: mumumama84 (no) 2018-05-07 09:19:00
都被抓到是某黨實習生了www
教育部不給行政處分或公文 沒認證犯罪 無法救濟這個法律漏洞真不小 該修法了
笑死 他是說他勞基法批評民進黨也是第一線是記者引述錯誤也已經更正了查資料查成這樣喔哈哈
另外一個實習生之前還反勞基法修法耶 真的是無腦的黨工會這樣?
作者:
km612tw (渣)
2018-05-07 10:22:00綠衛兵出來玩
作者: superAchung (~A中~) 2018-05-07 10:33:00
到底是違反哪一條? 丟臉遴選花了那麼長的時間,都沒人講話,選輸就在翻桌
作者: appleball200 (我帶把的不要再把我了orz) 2018-05-07 10:43:00
推
管的確是意外當選的,但是因為意外當選就使盡洪荒之力不讓他上任的人真心不知在想啥..
作者:
ray308 (ray308)
2018-05-07 12:54:00事實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5-07 14:51:00到底是沒看教育部的附件二,還是看過假裝不記得XDDD教育部說,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3項因為第一項說有下列情事不得為教育人員,加上第三項解聘所以教育部不用先聘任再解聘,依教育部自己的適法性監督就直接不予聘任。要討論的是這個法律爭點啦
作者:
weijing (綠茶半糖去冰不加塑化劑)
2018-05-07 15:05:00那教育部趕快發公文啊,怎麼還不敢寫?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5-09 05:46:00教育部沒有要處理管的教授資格,所以二項那個沒有提到教育部用的法理就是:31條1項本文,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第三項: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所以管不得為校長啊,作法很可以理解,但法院會怎麼判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