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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公文龜速送台大: 重啟校長遴選要注意管中閔資格
2018年05月07日 16:55 中時 林志成
教育部4月27日否決管中閔的台大校長當選人資格,台大今天收到相關公文。
公文指出,聘任國立大學校長的權限在教育部,管中閔與遴委蔡明興(台哥
大副董)的利害關係未被揭露,台大遴委會的組成及遴選程序難認與正當行
政程序原則相符,應立即重啟遴選程序。
對此,台大不服,擬提出訴願等行政救濟,並在5月12日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
論因應對策。
教育部發給台大的公文中表示,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
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
後,由教育部或各該屬所地方政府聘任之。」
這個條文於94年修正時提及:「公立大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
監督之責任。」另依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的行政判決:「聘任國立大學校長
權限明定在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教育部說,自106年6月14日起,管教授(指管中閔)出任台哥大獨董、審計
及薪酬委員,而遴委會委員蔡明興也是台哥大董事(兼副董),管教授在台
哥大除有一般董事之職權外,尚包括董事利害關係事項之審議、董事薪酬制
度的定期評估與訂定等,具有監督董事會運作及核定一般董事薪酬的任務,
他們兩人之間具有特殊的重大利害關係。
教育部指出,這項重大利害關係,未曾經管教授、蔡君(指蔡明興)及台大
於遴選過程中揭露,在候選人間形成不公平競爭,遴委會的組成及其程序未
符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台大遴委會1月31日再召開會議,有關未揭露管教授擔
任台哥大獨董是否影響遴選結果,僅以共識決議說「非遴委會所能推論」,
未實質釐清疑義。
教育部說,台大遴委會及校務會議均未實質處理校長遴選程序瑕疵相關爭議
,因此請他們依相關規定重啟遴選程序。另管教授涉及兼任台哥大獨董、審
計委員及薪酬委員,校內程序未完備,實屬不當,建議於重啟遴選程序檢視
候選人資格時,一併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