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05handsome (hsl)》之銘言:
: 看童學代在搞的那個連署
: https://not-my-president.ntu.gg/
: 理由寫的落落長,好不容易掰出管中閔違法的證據
: 但是三個月前,更專業,由頂尖學術人士以及社會賢達早已用更簡單的聲明來說明管中閔
: 合法的證據
: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 01/11聲明
: 臺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如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 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 於遴選程序中,並無任何候選人向本會請求解除蔡明興委員之遴選委員職務,蔡明興
: 委員亦不符合上述三種應當然解除職務之事由,因此蔡明興委員擔任遴選委員之資格
: 並無問題
: 一個簡單的問題,用最貼切的法律解釋合法,偏偏要繞到很遠的地方
: 掰出違法的證據,這個是童學代自己的問題還是法律系的訓練都是這
: 樣啊?如果非要繞的話為甚麼沒繞到憲法去?是因為這樣就掰不出來了嗎?求解
終於看到有人願意討論法律XDDD
首先我們應該要明白哪些情況需要迴避,
下圖來自大法官湯德宗的《行政程序法論》,他列舉了幾種需要迴避的個人關係
我們可以看到,「專業及職業關係」也在需要迴避的關係裡面。
不過,湯德宗也說,迴避義務確實有幾項例外狀態,
如果當事人在知道有迴避事由的時候保持緘默,也就是選擇「放棄這個權利」,
那就算有迴避之虞也不用迴避。
但是,如果決策者隱瞞這個利益關係的時候,並不能夠推論當事人放棄提出申請的權利。
(圖片都出自湯德宗,〈論行政程序中的迴避義務〉,《行政程序法論》)
所以說,如果知道這個職業關係的臺大和蔡明興沒有告知候選人這個資訊,
我們怎麼能夠因為沒有候選人申請就推論候選人都棄權?
更新:
底下有人提到兼職獨董是公開資訊,並沒有被隱瞞。
但是公開到底有多麼公開呢?
比如說同樣在中研院工作的廖俊智和周美吟,他們也有職務上的關係,
但我們很容易就能從他們經歷知道這點,
不需要特別在去中研院的網站上查。
我們對候選人的期待,應該是他們好好想怎麼治校,
而不是好好瞭解其他候選人的背景吧?
另外,回到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在於維護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
要讓人民信賴,行政機關就有許多應該達成的事情,
具有義務的是行政機關的一方,
而不應該一般的人民。
最後宣傳一下這份連署:
https://not-my-president.ntu.gg/
目前連署人數破兩百囉。
(很怕被說是黨工,說一下我現在是歷史系大三的學生,
20歲而已不是職業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