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既然有人說等法院判決,那我們來討論判決書如何
資訊來源是聯合網某篇新聞下的留言,它提供了法院判決書的查詢管道
此外他也找出了相關的判決來做成完整的法律論述
這些都是可查證的,用來了解法官邏輯
我先給判決書網站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M_1.aspx
然後留言提供的參考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74號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183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
其實成大學生早就為了校長遴選一事把成大與教育部告上法院
也就是這些判決書的背景
我好像在其他版有看到關於判決書的討論,但忘記是哪個版了
我就先講我記得的重點
74號那件法官有引述長得要死的立法理由
我先給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
主要就是說明為何改成一階遴選的原因
也就是說教育部沒有資格阻擋聘任,或是開跨部會小組會議
(另外先不論之前的討論是否正確解釋,訴訟中除了法理問題外,
立法理由也是法官考量的點)
228號有提到遴選細節的問題
留言所節錄的內容:
『教育部乃依上開法律授權制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該辦法
第3條第1項規定:『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三、審核候選人資格。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五
、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其立法理由乃基於大學自主,其立法理由乃基於大學
自主,本辦法僅就遴委會之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決定遴選程序、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
校長等作原則規範,至遴選細節部分,由遴委會自行合議討論決定。其中遴選程序部分,
考量校長人選如經學校民意支持,較利於未來校務之推動,惟是否進行民意意向調查,應
由各校遴委會考量,爰尊重各校遴委會之遴選過程設計,得設計由學校教職員表示意見之
機制,惟此機制不得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後為之』。(608-623行)
也就是法官沒給教育部干涉的權力,然後選後不得有什麼新機制
(修正:教育部只能對辦法所規定的事做監督,但是細節的部份由遴委會自行討論)
這就是目前依過往判決書概略整理出的法律意見
當然也歡迎各位組織自己的法律意見,只是每本判決書都落落長
附上留言的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12054/312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