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這次修改的主要原因為何?
不同於上次只修改語病
好像多了很多新條文
想先問一下這些對於社團的運作上有甚麼幫助
或是基於甚麼樣的理由需要提這份修正案
想請你們說明一下......
※ 引述《evilwsc (鑿)》之銘言:
: 章程修改提案
: 以下有上黃色的部份是我們希望增設與修改的
:
: 若是條文內容有做修改,紅色括號的部分則為原章程內容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漁村服務社】。
: 第二條 本社宗旨在於:以社區服務及文化報導之方式,為漁村居民貢獻一己之力,
: 並經由實際之接觸,了解漁村現況及生活,進而激發關懷本土及社會的精神。
: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校總區,社慶為三月十八日。
: 第四條 本社之指導單位為台灣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為何要加這條???是課活組規定的嗎?
不是的話好像沒甚麼用,"指導單位"這個詞好像也沒有良好定義吧?
:
: 第二章 社 員
: 第五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認同本社宗旨,皆有資格成為本社社員。
: 第六條 凡符合第四條規定,繳交社費後即為本社社員。
: 第七條 凡為本社社員,應盡符合本社宗旨之義務,並享有本社社員權利。
: 第八條 1. 老骨頭資格由期未任社務委員之新任社長,於該學期社員大會
: 前自訂辦法評選之。
: 2. 老骨頭候選資格為出過四次隊者或出過三次隊且當過一次幹部者
: 或出過三次隊與兩次平時服務(當學期平服由當學期幹部認定之),
: 享有永久社員之權利。
: 第九條 凡為本社社員均有遵守組織章程、會議決議之義務。
和第七條有甚麼不同?
老骨頭也是社員,需要遵守的義務和現任社員有差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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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社務委員
: 第十條 本社社務委員包括社長,副社長以及社長依社團實際需要所指派的幹部。
: 第十一條 社長及副社長於每學期之社員大會搭配選舉,任期半年,可連選連任,
: 其餘社務委員任期最少不得低於一學期。
: 第十二條 如遇下列情況,須於學期結束前舉辦正副社長補選:
: 1.期末之社員大會召開前無社員登記參選正副社長。
: 2.經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後仍無法產生新任正副社長。
: 若於學期結束前經正當補選程序仍無新任正副社長產生,將由原任正副社長
: 留任一學期。「學期結束前」之定義為「學校行事曆公佈之寒(暑)假開始」。
: 第十三條 社長以外之社務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能力不足時,由社長重新指派。
: 第十四條 本社社務委員於學期中負責社務的運作,出隊時負責工作的順利進行。
:
: 第四章 會 議
: 第十五條 若下列情形時,得召開社員大會:
: 1.社長認為有必要時。
: 2.社員五人以上當面連署時。
: 3.每學期期末召開一次社員大會。
: 第十六條 凡符合上列的條件,由社長為召集人,於通知社員後兩星期內召開社員大會。
: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召開前,社員應被告知開會緣由,時間及地點。
: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法定人數為現任社員人數的四分之三或三十人以上。
:
"總幹"在本條文中並未明確定義其職責及評選辦法、資格
: 第五章 社團經費、社產及社辦 (經費)
: 第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為社費、學校補助及自籌。
: 第二十條 社費於每學期初由全體社務委員議定,並由總幹公布,社務委員及社員均
: 需於期限內繳交。
: (社費於每學期初由社務委員議定。)
第六條 還沒繳交不是社員的話
這條好像沒甚麼邏輯
: 第二十一條 總幹事屬社務委員之一,具管理社團經費及社產之權利與責任,
^^^^^^
: 需於期末社員大會公告該學期財務使用狀況。
: 第二十二條 當届社員、社務委員及老骨頭若因正式活動需使用社團經費,需事先知會該
: 學期總幹,經總幹同意後得使用之。正式活動之認定以當學期社務委員共同
^^^^ ^^^^名稱統一
: 核定為準。
: 第二十三條 當届社員、社務委員及老骨頭若因非正式活動需使用社團經費,需事先備妥
: 企劃書及預算表,經全體社務委員同意,可於活動後憑合格之單據請領經費。
那跟非正式有甚麼不一樣....
另外正式活動又是甚麼? 評定的標準?
: 第二十四條 凡社員均有權利使用社辦,使用者皆有義務維護社辦環境之整潔,
: 未能維持社辦整潔經多次勸導無效者,社務委員得討論其獎懲辦法。
"社辦"一詞同樣在本章程無定義
: 第二十五條 當届社員及老骨頭若需借用社產,需事先告知總幹或社務委員借用時間及
: 歸還日期,經總幹同意始可借用,並於約定期限內歸還。
: 第二十六條 廚具為出隊之必須用品,不開放非當届之社務委員及社員使用。
: 第二十七條 未經知會總幹而放置於社辦之私人物品,經社務委員公布一個月後無人認領,
: 社務委員有權將之作為遺失物送至校警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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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條文好像沒甚麼意義
經費的使用本來就是當屆社務委員認定
如果要賦予老骨頭使用經費的規則的話
那社務委員對於社務活動的經費使用有標準嗎?
另外每條後面都是"經社務委員討論後決議"
然而也沒有決議標準
這樣的條文放在章程裡不具參考意義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二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由召開社員大會的正當程序召開社員大會,提案人須事先
: 擬妥修正案,於社員大會經討論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及其修改內容自通過之時開始生效。
: (本章程內容自通過之時開始生效。)
: 提案人: 陳子豪 陳和均
: 連署人: 張一凡 蔡明杰 張詠傑 林傳浩 劉仲原 林哲廷
: 提案日期: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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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想修改章程可能代表你們有發現一些社團問題
但行政上的問題以其他形式在社員大會上討論
將一些太瑣碎的事情放上章程不會有太多實質幫助
另外上面也有許多可能的問題跟缺漏
希望你們再討論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