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OB、社員們大家好:
這是我們修改過後的章程修改提案,這次的章程修改除了補充部分原先尚不完整的條文,
主要針對原條文第五章經費的部分做了許多增加,希望明訂有關社團經費及財產的使用
規則,讓所有社員更瞭解相關的注意事項。
社團的組織章程不僅是存在於社團內部的規則,也是許多校外單位,如各基金會,了解
本社的重要參考,以下所修改、新增的條文雖已由現任幹部反覆討論,仍可能有不完善、
甚至不妥之處是我們沒有考慮到的,感謝給予意見的老骨頭們,我們已做些許修改,
也在以下章程修改處一併回應宗維OB所提的問題。
而於社員大會中,對此章程修改提案投票方式將比照之前的修訂案,若經出席人數2/3
以上同意即通過修訂,反之則整份修訂案以不通過結案。
希望各位OB及社員在閱讀章程修改第二版後,能夠不吝給予我們任何意見與指教,
謝謝大家。
章程修改提案
以下有上黃色的部份是我們希望增設與修改的
若是條文內容有做修改,紅色括號的部分則為原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漁村服務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在於:以社區服務及文化報導之方式,為漁村居民貢獻一己之力,
並經由實際之接觸,了解漁村現況及生活,進而激發關懷本土及社會的精神。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校總區,社慶為三月十八日。
第四條 本社之指導單位為台灣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此條文並非因課活組指示而添加,僅是希望使總則更加完整。指導單位在此指的是給予
經費、提供服務訓練等協助。)
第二章 社 員
第五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認同本社宗旨,皆有資格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凡符合第五條規定,繳交社費後即為本社社員。
(原第七條條文:凡為本社社員,應盡符合本社宗旨之義務,並享有本社社員權利)
第七條 凡為本社社員,應盡符合本社組織章程、會議決議之義務。
(將此條文改為更加完善的表達,本社宗旨及社員權利都包含於組織章程中)
第八條 1. 老骨頭資格由期未任社務委員之新任社長,於該學期社員大會
前自訂辦法評選之。
2.老骨頭候選資格為:
第一款 出過四次假期服務隊者。
第二款 出過三次假期服務隊且當過一次幹部者。
第三款 出過三次假期服務隊與兩次平時服務隊者(當學期平時服務由當學
期幹部認定之)。
符合上述三項資格其中一項享有永久社員之權利。
第三章 社務委員
第九條 本社社務委員包括社長,副社長以及社長依社團實際需要所指派的幹部。
第十條 社長及副社長於每學期之社員大會搭配選舉,任期半年,可連選連任,
其餘社務委員任期最少不得低於一學期。
第十一條 如遇下列情況,須於學期結束前舉辦正副社長補選:
1.期末之社員大會召開前無社員登記參選正副社長。
2.經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後仍無法產生新任正副社長。
若於學期結束前經正當補選程序仍無新任正副社長產生,將由原任正副社長
留任一學期。「學期結束前」之定義為「學校行事曆公佈之寒(暑)假開始」。
第十二條 社長以外之社務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能力不足時,由社長重新指派。
第十三條 本社社務委員於學期中負責社務的運作,出隊時負責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總幹事屬於社務委員之一,由社長指派,其職責訂於組織章程第五章。
(此條文定義總幹事、其評選方式以及職責)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若下列情形時,得召開社員大會:
1.社長認為有必要時。
2.社員五人以上當面連署時。
3.每學期期末召開一次社員大會。
第十六條 凡符合上列的條件,由社長為召集人,於通知社員後兩星期內召開社員大會。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召開前,社員應被告知開會緣由,時間及地點。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法定人數為現任社員人數的四分之三或三十人以上。
第五章 社團經費、社產及社辦 (原標題: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為社費、學校補助及自籌。
第二十條 社費金額及需繳交人員於每學期初由全體社務委員議定,並由總幹事
公布,永久社員不需再繳交社費。
(原條文:社費於每學期初由社務委員議定。)
第二十一條 總幹事具管理社團經費及社產之權利與責任,需於期末社員
大會公告該學期財務使用狀況。
第二十二條 當届社員、社務委員及老骨頭若因正式活動需使用社團經費,需事先知會該
學期總幹事,經總幹事同意後得使用之。正式活動為期中及假期服務隊,
及服務前之準備。
第二十三條 當届社員、社務委員及老骨頭若因非正式活動需使用社團經費,需事先備妥
企劃書及預算表,經全體社務委員同意,可於活動後憑合格之單據領取經費。
(以上三條文均為社員使用社費之規範,社務委員因服務隊及服務前之準備(包含社課、
工準)需使用社費,由於費用繁雜,事前列出詳細預算表較為困難,僅需經總幹事同意即可
使用,並於期末社員大會時公布完整的財務報告,向所有社員說明經費的使用情形;
而所有社員因非正式活動(例:期初營、社團比賽、額外社員訓練等)需使用經費,則需於
於活動前先提供完整的預算表及企劃書,採取事前審核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本社社辦位於第一學生活動中心226室。
第二十五條 凡社員均有權利使用社辦,使用者皆有義務維護社辦環境之整潔,
未能維持社辦整潔經多次勸導無效者,社務委員得討論其獎懲辦法。
第二十六條 當届社員及老骨頭若需借用社產,需事先告知總幹事或社務委員借用時間及
歸還日期,經總幹事同意始可借用,並於約定期限內歸還。
第二十七條 廚具為出隊之必須用品,不開放非當届之社務委員及社員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未經知會總幹事而放置於社辦之私人物品,經社務委員公布一個月後無人
認領,社務委員有權將之作為遺失物送至校警隊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由召開社員大會的正當程序召開社員大會,提案人須事先
擬妥修正案,於社員大會經討論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及其修改內容自通過之時開始生效。
(原條文:本章程內容自通過之時開始生效。)
提案人: 陳子豪 陳和均
連署人: 張一凡 蔡明杰 張詠傑 林傳浩 劉仲原 林哲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