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學生法院例行會議紀錄 20111118

作者: NTUSJ (台大學生法庭)   2011-12-08 09:50:26
學生法院例行會議紀錄 20111118
時間:2011年11月18日18:30時
地點:霖澤館1501室
主席:李法官怡俐
出席:李法官怡俐、林法官于心、金法官益先、許法官仁碩、洪法官慧玲、周秘書長航儀
缺席:曾法官燕倫(請假)、關法官正闓(請假)
記錄:周航儀
壹、列席備詢/說明的規範
一、學生法院法官列席學代會
本於權力分立原則,學代會邀請學生法院列席會議,於會議事項涉及學生法院相
關行政事務,應授權書記長出席學代會相關會議;與司法行政無涉事項,學生法官
不得出席。
二、解釋案相關人員列席解釋庭
學生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及其代表
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人員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
者、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經由學生法院就申請書決議召開言詞辯論庭後,書記處應於三日內將聲請書交予
關係人,關係人並得於收受起一周內交寄答辯狀。
言詞辯論庭應於七日前寄發通知予申請人及關係人。
言詞辯論庭應於開庭前五日將相關文件及通知寄予有關機關。
貳、言詞辯論庭之內容需製成逐字稿
召開言詞辯論時,應於三日內作成逐字稿,並於作成三日內形成評議。
參、解釋文與理由書的列名規則
學生法官未參與調查庭或言詞辯論,以及評議表決,不得列名於解釋文及發表意
見書。
肆、旁聽規則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舉行之
公開審理,應於一周前公告開庭時間暨地點。
伍、決議方式
決議不得以電子通訊方式為之,必須召開實體會議方得做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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