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學生法院例行會議紀錄 20111214

作者: NTUSJ (台大學生法庭)   2011-12-15 17:10:04
時間:2011年12月14日19:30時
地點:霖澤館1703室
主席:李法官怡俐
出席:李法官怡俐、林法官于心、金法官益先、許法官仁碩、曾法官燕倫
缺席:洪法官慧玲(請假)、關法官正闓(請假)、周書記長航儀(請假)
記錄:曾燕倫
壹、 訂定學生法院法施行細則
以下規定將與現行之學生法院案件審理規則整併,定入學生法院法施行細則中:
一、 學生法院列席學代會
學生法官不得出席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但涉及司法行政事項時,學生法院得授權書記長出
席之。
二、 解釋案相關人員列席解釋庭
學生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通知當事人、關係人、有關機關及其代
表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人員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
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學生法院決議召開言詞辯論庭後,書記處應於三日內將聲請書交予對造當事人,對造當事
人應於收受起一周內將答辯狀交寄法院。學生法院收受後交換書狀於兩造。
言詞辯論庭之日期與地點應於開庭前七日寄發通知於當事人。
言詞辯論庭應於開庭前五日將相關文件及通知寄於關係人、有關機關及其代表人、訴訟代
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人員。
三、 解釋文與理由書中列名
解釋程序中,未出席調查庭或言詞辯論,且未出席評議表決之學生法官,不得列名於解釋
文及解釋理由書,亦不得撰寫補充或不同意見書。
未召開調查庭或言詞辯論之解釋程序中,未出席評議表決之學生法官,不得列名於解釋文
及解釋理由書,亦不得撰寫補充或不同意見書。
四、 言詞辯論庭之記錄與評議
召開言詞辯論時,應於三日內作成逐字稿,並於作成三日內形成評議。
五、 決議方式
決議不得以電子通訊方式為之,必須召開實體會議方得做成決議。
六、 旁聽規則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舉行之公開審理
程序,應於一周前公告開庭時間暨地點。
貳、 張哲豪等聲請解釋學生自治規程案
決議受理。本案採書面審理,不召開調查庭或言詞辯論庭。評議表決後逕公布解釋文及解
釋理由書。
作者: zizzizz (zizz)   2011-02-16 01:54:00
是秘書長還是書記長?
作者: NTUSJ (台大學生法庭)   2011-02-16 17:25:00
已更正,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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