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三號裁定
原告:林昱嘉
性別:生理女
系所:電機工程學系三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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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張禎晏(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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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訴請確認電資院學生代表選舉無效一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號案件合併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與裁判。
理由:
一、 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學生代表及其他各學生自治選舉罷免事宜,依本法
規定辦理之。但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第128條前段:「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
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二、 查本案與107年度訴字第4號案件之原被告相同,本案請求「106學年度第2學期國立
臺灣大學學生會暨學生自治組織暨性別平等委員會學生委員聯合選舉之學生代表大會電資
院學生代表選舉無效」,107年度訴字第4號案件請求「106學年度第2學期國立臺灣大學學
生會暨學生自治組織暨性別平等委員會學生委員聯合選舉除電資院學生代表選舉外之選舉
無效」,兩者得以一訴主張,且訴訟標的相牽連。因此,由本院就兩案合併審理及裁判,
應較能節省原被告雙方之勞力時間費用,使相關聯之紛爭得以一道程序集中審理,節省司
法資源,並促進審判效率。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審判長 學生法官 何奕萱
陪席法官 學生法官 洪瑋恩
受命法官 學生法官 林易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 蘇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