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學生法院解釋庭 不受理決議第3號

作者: Kfklism (未登記法人)   2021-07-10 17:20:36
【學生法院解釋庭 不受理決議第3號】
決議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0日
學生法官:呂胤慶(首席)、周慶昌、周冠宇、
翁禎翊、曾維翎(主筆)、吳睿恩、李紹嘉、
童昱文
▍聲請人:
黃瑋程、陳建穎、孫語謙、賴奕達、朱育賢、陳
彥之、邱馨儀、陳昕、劉亦晏、葉泓佑、林彥勳
、胡新廷、吳榮梅、楊軒、鄭丞硯、吳沛林、唐
明秀
▍案由:
因行使職權時適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
第20條發生疑義,以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
代表大會職權行使法第4條有牴觸國立臺灣大學
學生會自治規程第20條之疑義等,聲請解釋。
▍決議:
  一、 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法(下稱臺大
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學生代表現
有總額六分之一以上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
規程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規程之疑
義。」
  二、本件聲請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
表黃瑋程、陳建穎、孫語謙、賴奕達、朱育賢、
陳彥之、邱馨儀、陳昕、劉亦晏、葉泓佑、林彥
勳、胡新廷、吳榮梅、楊軒、鄭丞硯、吳沛林、
唐明秀等17人,認因COVID-19疫情升溫而無從
進行實體集會,而現行法復未就學生代表大會以
非實體會議方式舉行(如即時或非即時網際網路
會議,或通訊會議等)有所規定,造成當前學生
代表大會職權行使窒礙難行之疑義,以黃瑋程為
代表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10年7月3日向本
院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一) 聲明一:現行學
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下稱議事規則)不許非實
體會議之召集,於本校發生重大變故而實體會議
窒礙難行之際,導致學生代表大會因無法召集而
停擺,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下稱
自治規程)第20條:「學生代表大會之議事規則
,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請求法院進行規
程疑義解釋,宣告自治規程第20條所謂「民主之
原則及精神」,至少應包含在事實上不能為實體
會議之際,容許召開非實體會議之相關規定。
(二)聲明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
會職權行使法(下稱職權行使法)第4條:「出
席會議,應由學生代表親自為之。」不許學生代
表大會以非實體集會方式召開,致學生代表大會
於本校發生重大變故、實體會議窒礙難行之際,
因無法召集而停擺,牴觸自治規程第20條之規定
,請求宣告違憲。聲請人並於110年7月5日具狀
補充本件審查標的與聲請類型。
  四、聲明一部分:所謂規程疑義解釋,係就
規程之內涵與意義進行闡明,並非將自治規程適
用於具體之個案,僅係對自治規程規定之闡述。
本件聲請人並未於聲請書中說明自治規程第20條
本身有何疑義,於補充狀中亦僅表明現行議事規
則不及應變當前本校遭遇之重大變故之事實,仍
未指出自治規程第20條條文疑義之處何在。
  五、聲明二部分:按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
議會內部事項,除有明顯牴觸自治規程之重大瑕
疵者外,依議會自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機
關,均應予以尊重(本院解釋第7號、我國大法
官釋字第342號解釋、109年度憲一字第5號不受
理決議參照)。議事規範的法律解釋方式,自亦
屬於議會內部事項,非本院解釋庭審查之對象。
查職權行使法與議事規則為不同規範,職權行使
法第4條條文所稱「親自」,並未受到議事規則
第13-1條第2項所侷限,具體而言應如何解釋、
議事方式究應以何種方式為之,係為議會自律之
範圍,又本件無明顯牴觸自治規程之重大瑕疵,
依議會自律原則,釋憲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六、綜上,本件聲請核與臺大學生法院法
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
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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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決議:https://reurl.cc/2r7oZ9
解釋聲請書:https://reurl.cc/eEQmOm
補充理由書:https://reurl.cc/kZ9L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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