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收費站小姐的怪招,非看不可!

作者: Nevygreen (大一新鮮人^^)   2012-06-27 06:03:29
※ 引述《ultratimes (DOC神準手術刀)》之銘言:
: 如果收 費站 小姐收到假鈔也有類似的獎懲,哪就不難於想像他們如何將偽鈔消耗掉的各
: 種手段了?
根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通行費人工徵收作業管理程序"(從高公局找到的)
十二、收費員於值勤時領取找零週轉金及各類票證,應盡善良管理之責,
遺失或短少應負完全賠償責任。值勤後結帳時,依其收取之通行費、票證,按
規定方式填寫「收費員值勤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八)、「非常事件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九)經值班室人員簽名,連同現金、票證放進勤務袋,投入金庫。
前項所收票款由站務人員依據電腦計數記錄查核。除經查證因電腦計數異常
外,短收款應由收費員賠繳,溢收款全數繳庫。電腦計數系統故障或停用時,除
核實結帳外,應按原配發票證核計。
四十二、依據電腦與人工計數比較如有差異短收情形,經調查原因,若
無免繳理由,即通知收費員於次月五日前補繳短收款。溢收票、
款事項除報繳外,應責成值班室值班人員深入瞭解收費員值勤
情況並予記錄。
前項「短收款」應併當日通行費解繳,並填寫「短收款補繳證明單」。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聯存查、一聯收費員收執。
四十三、前點之短收款經調查確係外來因素造成,而收費員已填入「非常事件
報告表」並報告值班室值班人員,經站長核准者得免予追繳,並登記
備查。
==> 1. 收費員可能沒有那種額度, 而且失誤了還會被記錄, 不管原因為何。
2. 除非管理上與規定有落差
: ======
: 我的問題是:泰山收費站不用想就知道他車流有多大
: 收費員小姐真的有辦法立刻衝出去,然後後面的車都完全不用管了嗎?
二十、收費員執勤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注意來車俟其駛近收費亭前約五十公尺應即出亭門準備收費。
(二) 來車進入車道後,首先注視車種、顏色、默記車牌號碼及駕駛
與乘客特徵。於收費、找零、給據以前,隨時準備逃費事件之
應變,保持禮貌及鎮靜並按規定費率收費。
(八) 發現疑似偽鈔、偽票,迅即報告值班室值班人員通知警察單位處理。
(十) 除勤務袋外,嚴禁隨身攜帶私有現款及其他非制式用品。
五十五、值勤收費員未經主管人員允許或接替者未就值前,不得擅離或逕行
關閉車道;奉派臨時值勤或輪替時,應按指示迅赴作業,不得延誤。
五十六、收費員應遵守各項規定,除值勤時操作柵門及收費亭作業台之開關外,
未經指派,不得擅自操作其他設備。
==> 1. 看來收費員找不到正當理由解釋為何人不在收費亭附近,
收費員要攔住駕駛只能在車輛還沒離開收費亭前, 大概就是在找錢給據之前吧
如果他沒攔住, 大概就會寫在"非常事件記錄表", 並隨即報告值班人員
2. 要離開也要等到接替人到達才行, 看來要嘛預知何時有內急, 不然就忍吧
所以離開時, 也不是執勤收費員的身份
: 再來關於後面警方:你再XXX就給你一個前科
: 前科不是要法院判刑定讞才會有前科嗎?怎麼會是檢方或警方就可以給前科
: 還是說有更高標準的前科,可以由檢方直接給你,不用經法院判定就有的前科?
要是有錄音存證, 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
如果事件要成真, 需背負的風險:
1. 收費員要能在身上藏著不會被搜出來的鈔票
2a. 收費員要能在 勤務袋(有攝影機)與駕駛之間換鈔的手法, 轉身時最適合吧
(假鈔上面有2人的指紋) => 得到真鈔1張, 還回假鈔1張
拿著真鈔當假鈔, 先報告再趁亂調換, 就沒辦法讓假鈔上有駕駛的指紋
=> 得到真鈔1張, 但假鈔還在手上
2b. 若能帶指套, 直接把事先調包進勤務袋的假鈔找出, 沒當場識破就只能認了
(因為上面只有駕駛的指紋), 而且從拿到勤務袋走到收費亭前有更多機會調包
=> 得到真鈔 n張, 但1千元很難當找零, 找不出去也妄然
3a. 不論是發現假鈔或收進假鈔, 都容易被主管注意到, 被盯上就麻煩了
3b. 除非能一直在駕駛未察覺下, 不斷找出假鈔, 不然遲早會被盯上
如果事件成真, 獲得的利益:
1. 若1天能找出6張5百元, 1個月也許可以多賺5~6萬吧(這應該有供應源吧)
2. 不小心沒發現收到假鈔, 趁機找出去, 避免賠錢 + 被注意
(不過當下沒注意到, 事後再確認的機會很少, 而且如果是1000元就麻煩了)
所以若有收費員有帶指套的習慣, 每天執勤前夾帶6張5百元, 然後在走到收費站前
調換出3000元真鈔, 並且在駕駛未察覺下找零出去,
然後在交回勤務袋時沒被查出有夾帶 ==> 這樣的人才不多見呀
另一可能, 如謠言追追追轉述: 是挾怨報復
只要駕駛的長相、車輛不被盯上, 藉此陷害收費員, 影響考核
不過要有難以辨識的假鈔(成本、技術都不低)
題外話, 謠言追追追的事件時間好像是2000年跟2003年
這管理程序、要點好像是民94年(2005)才開始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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