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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勇氣為醫院隱匿超時加班的過勞問題,
就要自己承擔,「職傷與職業病」的風險。
如過你因為加班導致CVA、AMI,疲勞駕駛車禍殘廢,
你的家人如何承擔照顧的疲累。
請將工作風險該承擔的責任,交給雇主與勞保局。
當職災、職業病發生時,
雇主有義務提供勞檢單位,
相關證明自己(雇主)已有為災害做出預防,
應注意、有注意、有保護、有預防,
包含電腦適用紀錄、打卡紀錄。
依據勞動部規定的加班時間,
單日加班上限為4小時
單月累計加班 上限46小時
三個月累計加班 上限138小時
「職業病」的判定是非常困難的,
就是因為困難,勞工不是才要更加保護自己。
「職業傷害」的判定,相對沒有前項的撲朔迷離。
上下班途中意外傷害,更是相對爭議更小,
在實際上下班的時段與路段中發生
並能提出報警三聯單與就醫證明。
雇主與勞保局不會不買單。
如果你提早刷卡,
難道要你的家人調醫院監視器,
或是調電腦使用紀錄,
來證明你離開醫院的時間?
任何加班的狀況,因該要確實記錄時間與原因。
都這麼用心的書寫護理紀錄,為了怕病人被告。
為什麼不多多保護自己的勞工權益?
沒有證據你拿什麼向雇主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