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於有版友說到原告舉證的問題
: (舉證在負值時,有試圖操作下單、但實際無法操作成功,或說要錄影證明)
: well..講是這樣講啦,但那應該比較偏理論學說吧
這不是理論學說。告人和被告就是實務發生,哪有什麼理論學說。
: 以這個case來說,我認為投資方只要明確陳述自己當時無法下單的狀況,
: 導致現在欠了一屁股債。
: 承審法官的合理反應,應該是大手一揮,要期商提出「可以下單」的證明,
: 程序上會比較簡便省事吧?
在法律上,
系統有問題和BUG
和
因為系統導致造成損失
是分別的兩件事。
不然,我路上掉了100萬,你剛好人在附近,我告你撿了我100萬,照你的說法是,法官判
你得舉證你沒撿我錢,不然你就得還我錢囉!這樣合理嗎?
事實上我告你損及我的權益,我得舉證你撿了,不然你就是沒有撿。
: 舉個例子,你去告人欠債還錢,你覺得法官會要你提出「對方沒還錢」的證明,
: 還是要對方提出「已經還錢」的證明?哪個省事?
你去告人欠債還錢之前,就得舉證對方欠你錢這個事實才會成立。
你以為對造信用不良,在外債務一堆,你不用拿證據法院會判對方要舉證嗎?
: (我知道這例子在學說理論上,和這邊討論的case不同,
: 法律魔人不要砲我,只是舉例、方便思考)
你舉的例子完全錯誤。
: 再來吧,若真的遇到的法官是要原告舉證無法下單的,那還不簡單,
: 你們三、五苦主糾團報隊,齊聚一堂都說當時確實無法下單,不就好了嗎...
: 開庭時,隱隱虎軀一震,對造還不嚇到漏尿?
幾個苦主事實上以為很安心,一覺到天明,事後發現賠得亂七八糟,找到系統有BUG,找
到一樣賠錢的苦主,然後決定串通當時苦主一起說當時有下單。
如果好死不死,對方系統雖然不能下單,卻有保留往返失敗紀錄在系統,同時間拿出證據
確實是有別人有這樣的問題,券商願意負責,但串通的苦主沒有卻說有。
是想背上多一條偽證嗎?
: 法律其實就是社會科學啦,若進訴訟程序,就是合理與否的問題而已,
: 我看了版友主要的反方意見,還是認為光憑那些操作上的理由、或是契約規範甚麼的,
: 要讓投資人吞下去,好像怪怪的...
: 甚至期商的法務自己判斷完,也會判斷這案子該和解,
: 而不是花了一年半和你們耗一個高度敗訴的風險
法律就是法律,但是你的意見是在取巧,而且串證做法風險極高,還是少給人這種建議比
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