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的確沒有在第十六條有明確規範包含有政治文。而是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來概括
。這是我的疏忽,使用者來信後,我的確自身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行政罰法定原則。
所以更改如下:
取消退文處分
取消原水桶一年處分
警告一次
維持原文刪除處分。
也謝謝該篇文章大家的建議,因為判決業已撤銷,故該文鎖文處理,有相關討論可以繼續在這邊討論,我先去睡了,祝各位星期一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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