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五做滿試用期三個月
但是主管沒有簽90天試用期同意書..
後來昨天(星期二)下午五點半HR叫我打包走人
我問他試用期沒有過的理由.他們說不出來
只說依照加州法規.公司有權利不說明原因要我離開.
因為我主管跟我關係很好.他後來跟我說
他給我考績打得很好.不能被續用的原因是:
某一次在茶水間,遇到會計部門主管
問我要不要轉會計.第一次我拒絕,第二次我覺得OK(因為我本來就一直做會計)
後來轉調沒有成功.但是被HR主管覺得,我不符合公司需求...
因為我好像比較想要做"會計"
當下聽完真的一把火,我知道加州法律規定.三個月內可以不說明原因
把我開除..但是加州法律可以"因為這種無聊的"自認"把我開除嗎?
如果我要告公司,有沒有機會???或是我告那個HR主管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