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ater (肥特)》之銘言:
: 今天我之前的同事(現在在Tesla)突然找我,他說他跟前幾天被裁員的同事吃飯,結果
: 對方跟他說公司把他解雇後只給他一周遣散費(那個人是做了好幾年的員工不是新人),
: 而且叫他當天收拾東西走人. 我前同事跟我討論說有沒有聽說過這種手段.
: 我個人是從來沒聽過這麼狠的手法,而且這樣搞以後還有人願意進去嗎? 更奇怪的是這種
: 事應該會掀起不小的風浪,但是快一個禮拜了好像沒有什麼人在討論. 想知道版上的大家
: 看法如何?
這是我好久以前在稅法課學的,版上應該很多稅務專家,歡迎指正。
美國和台灣不一樣,基本上沒在給遣散費的,因為這些雇人的企業平時就要繳FUTA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federal_unemployment_tax_act_(futa)
https://edd.ca.gov/siteassets/files/pdf_pub_ctr/de8714b.pdf
用上面Tesla的例子,簡單說就是雇主平時要繳FUTA的稅,等到炒員工魷魚,該員工就去
加州政府單位EDD要失業就濟金,而不是和老闆拿。
有常例就有特例,如這版上應該很多拿H-1b和L1的鄉民,照這個網站寫的,
就不能領失業救濟金。
https://www.am22tech.com/can-h1b-apply-unemployment-benefits-in-usa/
有些工作合約,還是有含遣散費,這端看當初雇主和員工怎麼談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