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 本板269 - #1LCVq_dC (PUBLICISS_PT)

作者: ckchi (飄)   2015-04-18 17:54:08
一、文章標題
4/18 offish R: [推文] link1234散布不實言論
二、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29339455.A.9CC.html
三、違規事實 
第十條 於本板文章(含暱稱及簽名檔)、推文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
    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干擾討論等,水桶一
    至兩個月處置。
四、違規人名稱
chx64
五、檢舉的推文內容 
→ ckchi: 第二,此案從9月無檢舉板時就已檢舉,只是被吃案 04/18 15:43
→ ckchi: 11月的檢舉是因為再犯才一併檢舉 04/18 15:43
→ chx64: http://ppt.cc/0dP2 你說吃案算不算造謠? 04/18 16:03
推文中我已明說
「9月無檢舉板時就已檢舉,只是被吃案」、「11月的檢舉是因為再犯才一併檢舉」
但 chx64 引述板主隔年2月時回應11月檢舉案的信件,
說明我推文造謠。
此推文侮辱我的人格,故檢舉之。
另外我想請問,在 PI 板有條板規如下:
第七條 .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布。
    .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其被公布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無法證明其動機出於公共利益,而違反前條第二項、本條第一項或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六個月。
此條在本板是否有效?
→ chx64: http://ppt.cc/0dP2 你說吃案算不算造謠? 04/18 16:03
chx64 所引用的連結為本人與 meowmeowgo 的私人信件,
此信件與 link1234 判決案無關,
且未經本人同意被公開。
若此規則有效本人想一併檢舉,以上。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06:00
你孤狗關建字打"LINK1234 寄信 版主" 第三個即為連結結果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8:08:00
你有經過他同意嗎?沒有嘛。坳什麼坳?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10:00
吃案是你自己說的 我附連結詢問你有相關證據問你算不算吃案問你算不算造謠? 疑問句同樣是合理的質疑 並非指控事實喵狗有去嘗試了解 並無吃案的事實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8:20:00
又要跳針啦,硬凹硬凹跳針跳針叫你造謠哥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21:00
請問你為何說是吃案? 沒下判決=吃案嗎?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21:00:00
他看你重複解釋很爽,他目的就是跳到你不再解釋為止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1:27:00
ID的確會不小心誤判 XD事實就是沒吃案阿 喵狗他有信件往來想要了解阿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4-22 13:28:00
PI板規當然在PT板無效。 但是站規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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