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ngsk (塵俗過隙)
2015-06-03 00:26:49一、文章標題
22097 X1 6/02 musashi0389 □ [選舉] 公民板是否該全面力挺第三勢力?
二、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3197739.A.648.html
三、違規事實
暱稱/文章語氣已近似另一位板友musashi0839
請詢問musashi0389 / musashi0839 兩位 為同一使用者
若非同一人,則已觸以下罰則
第九條 .不得假冒他人或偽稱人民團體之身份,散布言論。
.不得散布不實的公民運動動員資訊或相關情報,或惡意混淆相關資訊。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惡意言論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十年。
四、違規人名稱
musashi0389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6-03 17:18:00去信要求說明。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6-03 18:31:00版規第十條不敢判的話 可以用第九條 暱稱、簽名檔事實上簽名檔佐證了是針對0839而創0389 惡意混淆無誤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6-03 18:34:00若否 何必簽名檔刻意擺上0839之資訊? 以無罪推論並不合理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6-03 18:37:00你這兩句話意思是表示代他發言嚕? 假冒他人罪證確鑿無誤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6-03 18:38:00感謝你第三句話補充自婊 假冒他人散布言論無誤
我沒有要代他...我是仰慕他...要他學習chx64是假冒板主嗎?否則為何任意給人定罪呢?我若要假冒我還會稱其常山老師嗎?我的答辯在下一篇,chx64敢回文反駁嗎?不敢正面回應我的問題,你是否在假冒馬英九呢?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6-03 18:52:00PT版規第五條建議你可以看一下...剩下給版主去判斷 你被我搓到自婊儘管跳腳硬凹沒關係 呵呵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6-22 09:52:00本文中並未有明顯假冒或偽稱他人的證據;而是更近似於以相似ID對另一ID使用者攻詰,本案不成立,另定相似ID使用者管理辦法做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