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條文 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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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5)日審查修正通過李貴敏委員等26人所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提供專利權人對於他人進口之物,如認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提供擔保金向海
關申請先予查扣之救濟機制。惟為顧及他方權益,被查扣人亦得提供反擔保金,申請廢止
查扣。
這次修正增訂專利法第97條之1至之4條文,內容包括:
一、查扣程序:申請人必須向海關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並提供擔保金;海關受理查扣
後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下,雙方得檢視其查扣物。
二、廢止查扣:申請查扣後,申請人如未予12日內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經駁回確定未侵權
、申請人主動撤回查扣或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時,海關應廢止查扣,該廢止查扣原因
,如屬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時,申請人應負擔因查扣所產生的倉租、裝卸等費用
。
三、損害賠償:申請人申請查扣,如未來經法院確定判決沒有侵權時,對於被查扣人因查
扣所產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另外,對於擔保金或反擔保金,如雙方和解或他方同
意時,得向海關申請返還。
由於申請查扣,涉及海關相當多具體執行程序,因此,相關實施內容明定授權經濟部會同
財政部定之。考量配套措施準備時程,立院同時決議,行政院應於修正條文三讀通過並公
布後,2個月內完成實施辦法之訂定發布施行。該修正草案條文之詳細內容如附檔。